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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TONE NEO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y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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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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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地产 公告编号:2018-021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16〕23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16〕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中证中 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建议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北京万通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四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是: (一)连续3 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候 选人或向监事会推荐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但推荐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治理委员会、监事 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股东提出 董事或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对董事、监事候选 人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拟提名的候选人,经董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是: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 |
| 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 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交 办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每一提案人所提名的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监事会依据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或监事的 候选人名单,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格进行 审查并确定拟提名的候选人,经董事会或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选举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 述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交办股东 大会审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含二名)董事 或者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者监事选 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者监事选票数 的最高限额。在进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 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 事或者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者监 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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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 票视为弃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 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 该选票有效。 (二)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的得票必须不得低于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 数。 (三)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或者监事应选人 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若累积投票未选出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 选。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 举实行分开投票,分别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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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相 关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经营层在 综合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连续180 个交易 日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 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相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经营层在综 合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二)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配股利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 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若公司拟申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请再融资,则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 和稳定性。若公司拟申请再融资,则公司最 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做特别说明。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三)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按当年实 应当向股东大会做特别说明。 现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一定比例以现金 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三)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期间间隔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15%。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按当年实现 公司也可在综合考虑股本规模,市值水 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一定比例以现金 平、财务状况以及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 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 的 15%。 (四)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董事会应就不分红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 公司也可在综合考虑股本规模,市值水 途及投资项目可行性讨论意见进行专项说明 平、财务状况以及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 并提交独立董事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开披露。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五)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 董事会应就不分红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 案后 60 天内,公司必须实施完成利润分配的 及投资项目可行性讨论意见进行专项说明并 方案。 提交独立董事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开披露。 (六)若遇到不可抗力及公司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公司可调整利润分配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政策。公司董事会对调整方案作出专项说明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详细论证,提交独立董事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审议,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并以网络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 (七)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股东 回报 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效监 督。 |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 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 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 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遇到不可抗力及公司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公司可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董事会对调整方案作出专项说明 及详细论证,提交独立董事审议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并以特 别决议形式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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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股东 回 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 效监督。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将作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