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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TONE NEO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Apr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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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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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通地产")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万通地产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现行的《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万通地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通地产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万通地产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中 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议案、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 30 时起在万通地产第一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姚鹏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 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参加投票持有万通地产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58,037,731 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 审议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 |
|---|---|
| $\overline{2}$ | 审议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
| 3 | 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
| 4 | 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5 | 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6 | 审议公司 2016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 7 | 审议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讲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审议, 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所述《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截止到网络投票时间结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的股东,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议 案 |
同意股份数 (股) |
反对股份数 (股) |
弃权股份数 (股) |
同意股份数 所占比例 |
|
|---|---|---|---|---|---|
| 1 | 审议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 1,357,666,431 | 371,300 | $\mathbf{0}$ | 99.9726\% |
| 2 | 审议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 | 1,357,666,431 | 371,300 | $\overline{0}$ | 99.9726% |
| 3 | 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 1,357,666,271 | 371,460 | $\mathbf{0}$ | 99.9726\% |
| 4 | 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357,666,431 | 371,300 | $\Omega$ | 99.9726\% |
| 5 | 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1,357,664,931 | 372,800 | $\overline{0}$ | 99.9725% |
| 6 | 审议公司2016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1,357,666,271 | 371,460 | $\overline{0}$ | 99.9726\% |
| 7 | 审议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 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
1,357,666,271 | 371,300 | $\overline{0}$ | 99.9726\% |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万通地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辉
经办律师:张小永 3亿小元,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