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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TONE NEO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r 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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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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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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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86-10) 6588 2200 传真: (86-10) 6588 2211
关于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电话:(86-10) 6588-2200 传真:(86-10) 658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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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先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万通先锋 2006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万通先锋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通先锋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通先锋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万通先锋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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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先锋董事会于 2007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 刊登了《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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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万通先锋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万通先锋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万通先锋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上午 9 时在北京市西城区阜 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B 座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仑先生 主持。
经合理查验,万通先锋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知股东,万通先锋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万通先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04,283,220 股,占万通先锋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2%。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万通先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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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万通先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已公 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万通先锋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 同意股份数(股) | 反对股份数(股) | 弃权股份数(股) |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 |
|---|---|---|---|---|---|
| 议案一 | 审议《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 年度工作报告》 | 104,283,220 | 0 | 0 | 100% |
| 议案二 | 审议《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6 年度工作报告》 | 104,283,220 | 0 | 0 | 100% |
| 议案三 | 审议《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104,283,220 | 0 | 0 | 100% |
| 议案四 | 审议《关于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04,283,220 | 0 | 0 | 100% |
| 议案五 | 审议《关于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104,283,220 | 0 | 0 | 100% |
| 议案六 | 审议《关于公司2006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 104,283,220 | 0 | 0 | 100% |
| 议案七 | 审议《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为公司200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104,283,220 | 0 | 0 | 100% |
| 议案八 |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 104,283,220 | 0 | 0 | 100% |
| 议案九 |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104,283,220 | 0 | 0 | 100% |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全部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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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
师认为,万通先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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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律师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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