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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our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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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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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 :20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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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郭洪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54 号)核准,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前海瑞联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冯滨和白斌非公开发行 2,574,79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81.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9,999,953.9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0 万元,截至 2015 年 3 月 23 日,208,799,953.96 元已经汇 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国贸支行开立的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中证天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15] 验字 1-1062 号)进行了审验(此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5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02,499,953.96 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 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693632929,截至 2015 年 3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208,799,953.96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发行费用、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及控股子公司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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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 :20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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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电子商务运营建设所需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说明:专户的开户银行为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 方为其上级单位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二、公司、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 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锋、工作人员丁丁可以随时 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总行 营业部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合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同时按 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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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707 证券简称:众信旅游 公告编码 :201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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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泰联合证券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泰联合证券发现公司、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民生银行 总行营业部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不对 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 提交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 止。
特此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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