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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 Da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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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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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份有限公司 恒

108年股東常會

股東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二、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 由:民國一〇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承認。(董事會提) 明:1. 本公司一〇七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 說 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以隆

及張淳儀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1. 上述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監 察人審查完竣,有關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第 頁,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三及四,第 百。

決 議:

第二案:

案 由: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 說 明:1.本公司可供分配盈餘說明如后:
  • 本公司民國 107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以下)457,085,204 元,另期初金融資產因適用 IFRS9 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762,118 元,重分類為保留盈 餘,故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457,847,322元,加計107年度 稅後淨利 59,852,903元,依法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 5,985,290 元及因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合計數為負數,依規定增加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 8,729,322元後,合計可供分配盈餘為502,985,613 元。
    1. 本公司107年度之盈餘分配案依公司章程規定辦理,擬分配股東 股息每股新台幣 0.30 元及股東紅利每股新台幣 0.20 元, 合計股 東現金股利(含股息及紅利)為每股新台幣0.50元,即分配股東現 金股利總金額為新台幣 42,640,599元整,分配金額均係屬於107 年度盈餘,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 數計入本公司之資本公積。
    1.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基準日及股利發放之相關事宜,擬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訂定並全權處理之。
  • 一〇七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五,第 頁。 決 議:

三、計論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討論。

(董事會提)

  • 說 明:1. 本公司第十九屆董事會董事(会獨立董事)、監察人任期將於 109 年6月屆滿,將於民國109年股東會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屆 時監察人任期屆滿,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司必須由獨立董事設 置審計委員會,故修訂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條條文「本公司設董事 七人(其中獨立董事二人)及監察人二人,…..,修訂為「本公司 設董事七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及監察人二人,….,, 以符合法今規定、目前公司情形及未來公司實務運作需要。
    1. 配合民國 107年公司法修訂,故修訂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
  • 本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第 百。 決 議:

第二案: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討論。(董事會提)

  • 說 明: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年 11月 26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部份條文,故本公司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 附件七,第 頁。

決議:

第三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辦法案,提請討論。 (董事會提)
  • 明:1.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審字第 說. 1080304826 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部份條文,故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辦法。」
    1.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 頁。 第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案,提請討論。

明: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審字第 說 1080304826 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部份條文,故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

  1. 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

頁。

決 議:

附件六:

恒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修訂說明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其 本公司第十九屆
(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及監察 中獨立董事二人)及監察人二人, 董事會董事(含
人二人,任期三年,董事(含獨立 任期三年,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 獨立董事)、監察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 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人任期將於109
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 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 年 6月屆滿,配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 合主管機關規
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及全體監合計持股比例及全體監察人合計 定, 居時公司必
察人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證券管 持股比例,應符合證券管理機關之 須設置審計委員
理機關之規定。 規定。 會取代監察人,
前項獨立董事之選舉,由股東會就 前項獨立董事之選舉,由股東會就 故修訂本條文。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
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 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
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 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
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 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
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
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 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
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 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
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 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
事。 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 配合公司法修訂
利(即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利(即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本條文。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 0.5%至 5%為員工酬勞,由董 提撥 0.5%至 5%為員工酬勞,由董
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 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
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 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
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 於 2.5%為董監酬勞。
不高於 2.5%為董監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案應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案應
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 配合公司法修訂
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本條文。
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後,就其餘額提 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後,就其餘額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
依法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 依法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
項金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頃金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其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積,其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图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
額,除派付股息年息百分之三外, 額, 除派付股息年息百分之三外,
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
利分派案,董事會擬具之股息及紅利分派案提請股東會同意。
利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
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
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發起人訂立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發起人訂立 增列修訂次數及
於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 於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 修訂日期。
一次修訂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十 一次修訂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十
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五次修訂 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五次修訂
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 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
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 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
日,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 日,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
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八次修訂 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八次修訂
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 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
三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 三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
二十七日, 第四十次修訂於民國一 二十七日。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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