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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 Da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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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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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份有限公司 恒
108年股東常會
股東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二、承認事項
第一案:
案 由:民國一〇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承認。(董事會提) 明:1. 本公司一〇七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 說 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以隆
及張淳儀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 上述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監 察人審查完竣,有關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第 頁,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三及四,第 百。
決 議:
第二案:
案 由:本公司民國一〇七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 說 明:1.本公司可供分配盈餘說明如后:
- 本公司民國 107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以下)457,085,204 元,另期初金融資產因適用 IFRS9 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追溯適用之影響數 762,118 元,重分類為保留盈 餘,故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457,847,322元,加計107年度 稅後淨利 59,852,903元,依法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 5,985,290 元及因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合計數為負數,依規定增加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 8,729,322元後,合計可供分配盈餘為502,985,613 元。
-
- 本公司107年度之盈餘分配案依公司章程規定辦理,擬分配股東 股息每股新台幣 0.30 元及股東紅利每股新台幣 0.20 元, 合計股 東現金股利(含股息及紅利)為每股新台幣0.50元,即分配股東現 金股利總金額為新台幣 42,640,599元整,分配金額均係屬於107 年度盈餘,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 數計入本公司之資本公積。
-
-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基準日及股利發放之相關事宜,擬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訂定並全權處理之。
-
一〇七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五,第 頁。 決 議:
三、計論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討論。
(董事會提)
- 說 明:1. 本公司第十九屆董事會董事(会獨立董事)、監察人任期將於 109 年6月屆滿,將於民國109年股東會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屆 時監察人任期屆滿,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司必須由獨立董事設 置審計委員會,故修訂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條條文「本公司設董事 七人(其中獨立董事二人)及監察人二人,…..,修訂為「本公司 設董事七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及監察人二人,….,, 以符合法今規定、目前公司情形及未來公司實務運作需要。
-
- 配合民國 107年公司法修訂,故修訂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
-
本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第 百。 決 議:
第二案: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討論。(董事會提)
- 說 明: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年 11月 26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部份條文,故本公司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 附件七,第 頁。
決議:
第三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辦法案,提請討論。 (董事會提)
- 明:1.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審字第 說. 1080304826 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部份條文,故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辦法。」
-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 頁。 第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案,提請討論。
明: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審字第 說 1080304826 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部份條文,故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
- 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
頁。
決 議:
第
附件六:
恒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其 本公司第十九屆 | ||
| (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及監察 中獨立董事二人)及監察人二人, | 董事會董事(含 | |
| 人二人,任期三年,董事(含獨立 任期三年,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 獨立董事)、監察 | ||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 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人任期將於109 | ||
| 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 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 年 6月屆滿,配 | ||
|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 | 合主管機關規 | |
| 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及全體監合計持股比例及全體監察人合計 | 定, 居時公司必 | |
| 察人合計持股比例,應符合證券管 持股比例,應符合證券管理機關之 | 須設置審計委員 | |
| 理機關之規定。 | 規定。 | 會取代監察人, |
| 前項獨立董事之選舉,由股東會就 前項獨立董事之選舉,由股東會就 | 故修訂本條文。 | |
|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 | ||
| 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 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 | ||
| 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 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 | ||
| 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 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 | ||
| 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
|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 | ||
| 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 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 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
||
| 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 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 | ||
| 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 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 | ||
| 事。 | 事。 | |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 配合公司法修訂 | ||
| 利(即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利(即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 本條文。 | |
|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 | ||
| 提撥 0.5%至 5%為員工酬勞,由董 提撥 0.5%至 5%為員工酬勞,由董 | ||
| 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 ||
|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 ||
| 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 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 | ||
| 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 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 | ||
| 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 於 2.5%為董監酬勞。 | ||
| 不高於 2.5%為董監酬勞。 | ||
|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
||
|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
|---|---|---|
|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案應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案應 | ||
| 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 ||
|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 ||
|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 配合公司法修訂 | ||
| 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本條文。 | ||
| 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後,就其餘額提 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後,就其餘額提 | ||
|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 | ||
| 依法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 依法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 | ||
| 項金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頃金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 ||
| 積,其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積,其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 | ||
| 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图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 | ||
| 額,除派付股息年息百分之三外, 額, 除派付股息年息百分之三外, | ||
| 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 | ||
| 利分派案,董事會擬具之股息及紅利分派案提請股東會同意。 | ||
| 利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 ||
|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 | ||
| 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 ||
|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 ||
| 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 | ||
|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 |
||
| 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 ||
| 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發起人訂立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發起人訂立 增列修訂次數及 | ||
| 於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 於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 修訂日期。 | ||
| 一次修訂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十 一次修訂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十 | ||
| 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
| 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五次修訂 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五次修訂 | ||
| 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 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 | ||
| 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 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 | ||
| 日,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 日,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 | ||
| 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八次修訂 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八次修訂 | ||
| 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 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 | ||
| 三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 三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 | ||
| 二十七日, 第四十次修訂於民國一 二十七日。 | ||
|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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