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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ffic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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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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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并提出选聘建 议,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业务,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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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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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 说明原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 存;
(五)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 相关制度审批流程择优选取。
第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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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 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 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 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提出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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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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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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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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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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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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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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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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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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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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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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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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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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