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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ffic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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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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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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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

  • 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六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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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和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 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二) 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登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 日内;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 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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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应进行登 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可以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 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 进行以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 个月内增持不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 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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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前条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应 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 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二十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二)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 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 成的情况(如有);

(三)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未 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 股或者B 股; (五)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 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 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 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 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 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 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 整方式;

(七)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 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 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 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 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 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 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 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 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 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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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不超过12 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 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 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 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 月披露一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二十三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 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 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 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二十四条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 持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 股份。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 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 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 新的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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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 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 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任,并 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

(三)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 为,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 作出书面说明,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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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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