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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ffic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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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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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 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 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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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
-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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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应 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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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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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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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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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长期发展需要制订投资计划,按披露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的计划 组织实施,并依据董事会决议审批项目资金使用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 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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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科创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 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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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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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 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 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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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 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 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用途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须经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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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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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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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 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 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公司仅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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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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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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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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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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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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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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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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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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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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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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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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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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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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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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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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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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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出具并披露《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 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 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 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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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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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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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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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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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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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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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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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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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章附则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 之前 含本数, 过 、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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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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