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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ffic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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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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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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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一)至(六)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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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选举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 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 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 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 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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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其任期结束后仍应当继续承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 公开为止,且不得利用其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业务;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 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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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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