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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ncor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ug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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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 (再融资) 〔 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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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上纬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土地及建筑投资

募集说明书披露:(1)上纬新材科创总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为行政办公中心和研发中心,总投资2.4 亿元,主要用于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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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费、安装工程费、土地批租费等;(2)厂房及土地所有权购置 项目为发行人全资孙公司上纬兴业购买间接控股股东上纬投控 位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厂房及土地所有权,总投资14,379.33 万元; 上述资产部分由上纬兴业租用,部分由关联方上伟碳纤租用,剩 余为上纬投控自用;上述资产已经由上纬投控向第一商业银行办 理抵押,拟在交付前解除权利负担。

请发行人说明:(1)募投项目中投资于土地、建筑及安装等 固定资产相关内容的总金额;(2)分别列示目前行政办公及研发 场地安排、总面积、人均面积等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 况,结合现有场地情况、行政人员数量、研发规划及研发人员数 量等分析新建行政办公中心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必要性;(3)结合 近年来上纬兴业剔除水电等杂项费用的月租金变化情况、市场租 金变动趋势,分析向上纬投控购买厂房及土地所有权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4)上纬兴业购置厂房和土地后的具体使用计划,目前 上纬投控自用及上伟碳纤租用部分的后续安排,是否规划出租或 出售;行政办公中心和研发中心是否可能空置或拟对外出租/出 售;结合前述情况及土地性质分析是否涉及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 (5)本次募投项目主要用于土地及房产的合理性,是否属于投 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及其依据。

请发行人披露:(1)行政办公中心、研发中心分别的投资构 成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模拟测算IPO 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 全部建成后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及合理性;(2)上纬新材科创总部 项目环评审批及获取土地使用权进展情况;(3)上纬投控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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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的具体时间流程安排及目前进展情况,权利 负担对应贷款到期时间以及抵押权人是否配合相关操作;(4)厂 房及土地所有权购置项目为境外投资,是否涉及资金出境及审批, 对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是否已全部取得,本次对外投资项目是否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融资规模

2.1 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1 亿元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拟用于上纬新材科创总部项目、厂房及土地所有权购置项目和 补充营运资金,分别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2.2 亿元、1.4 亿元和 1.5 亿元。其中购买关联方厂房及土地所有权的作价依据其评估 价值确定。

请发行人说明:(1)土地所有权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评估 定价的参数选择、评估过程,市场法和收益法下相应可比地块、 出租案例的选择依据、各项比较因素实际情况、具体修正内容、 相关调整系数的取值依据及合理性等;结合交易必要性和价格公 允性,说明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2)结合公司货 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及同行业对比情 况,论证本次补流资金规模的合理性;(3)结合募投项目中非资 本性支出的情况,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中实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具体金额,并论证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4)在募投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关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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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等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结构的影响;(5)截至董事会 决议日前,本次募投项目的已投资金额情况,募集资金是否用于 置换董事会前已投资金额。

请申报会计师:(1)核查并发表意见;(2)对本次各募投项 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过程、结果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2.2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量为不超过 51,000 万元,最近 一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02,008.79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已获批 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存在,说明该等债务融资工具如在本 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是否仍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末净资产额 50%的要求。

3. 关于拟认购美佳新材

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拟以现金 2.1 亿元认购美佳新材向公 司定向发行的股份。本次美佳新材股票发行的认购价格为 4.2 元 /股,公司将认购美佳新材发行的股票 5,000 万股,共占发行后美 佳新材总股份 23.81%。美佳新材本次募集资金 2.1 亿元拟用补充 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其中补充流动资金 0.5 亿元主要用于环氧 树脂原材料的采购。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 产金额为 1,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认购美佳新材的必要性,本次收购 是否存在协同效应;该事项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2)本次美佳 新材股票发行的认购价格的公允性,公司认购价与美佳新材股票 市场价差异较大的合理性;(3)结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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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补流、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 金是否实质用于认购美佳新材,如是,具体分析计划投入的资金 金额;(4)发行人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 资的要求,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 前,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金融投资)是否已 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根据《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4.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上市,募集资金净额 7,204 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上纬上海技改一期项目建设期 24 个月,上纬 (天津)风电材料有限公司自动化改造项目建设期 15 个月,上 纬兴业整改专案建设期 11 个月。根据本次募集说明书,三个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为 2021 年 12 月,与招股说明书的 披露存在不一致。本次募集资金相较前次首发募集资金时间间隔 少于 18 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招股书披露的前次首发募集资金投入计

划,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按计划投入,是否存在延期。

请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第 1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关于经营情况

5.1 发行人已披露 2021 年半年报,实现营业收入 10.08 亿元, 同比增长 41.29%;归母净利润-262.01 万元,同比下降 1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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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16.94 万元,同比下降 106.39%;毛利率 7.73%, 较 2020 年度下降明显。主要由于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销售价 格调整幅度小于成本涨幅。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上下游产业链情况、议价能力、原材料 成本结构、采购及销售定价方式,说明业绩是否会持续下滑,就 盈利拐点进行合理预计,并说明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统称应收款项)合计 7.55 亿元、8.08 亿元、12.59 亿元、12.35 亿元;短期借款 0.25 亿元、 0.26 亿元、0.91 亿元、2.42 亿元;同期实现营业收入 12.39 亿元、 13.49 亿元、19.46 亿元、10.08 亿元;归母净利润 2,438 万元、 7,827 万元、11,895 万元、-262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1.46 亿元、4,409 万元、-5,937 万元、-9,894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经营模式、行业地位、销售政策、 结算周期等,说明应收款项余额较大、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原 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 趋势与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3)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净额下滑趋势是否会持续,是否会对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产生影响;(4)短期借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 合理性,短期借款及财务费用的变动趋势,是否会对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偿付产生影响。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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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法律意见书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的批准和备案情 况”披露内容为“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文题不符。

请发行人律师:(1)修改完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 关内容,充分披露项目已履行的批准和备案情况,并说明是否勤 勉尽责履职;(2)全面核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如有类似 情形,请更正。

7.关于其他

7.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 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 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2 发行人应就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或价值判断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请精简完善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的其他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身相关的风险等内容,体 现重大性、针对性。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 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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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 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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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〇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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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08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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