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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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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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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设置,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 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曹嬿、监事李斌博、职工代表监事邹箭 宇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李斌博、邹箭宇仍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公司担任监 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第六届监事会各位监 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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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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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公
-
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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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制订”相应修订为“制定”、部分公司内部部门名称调整、因为法规修 订导致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表述变动,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 符号调整、文字顺序调整等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条列示。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四条 ……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第四条 …… 公司英文名称: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900.8862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602.8062万元。 |
| 3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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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4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5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6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2900.8862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2602.8062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
| 7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8 | 第二十八条…… 上述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 (二)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三)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一 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 上述时间均含本数在内。 |
第三十条……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9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 定地点现场查阅,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 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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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0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11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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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12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 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13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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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 14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 重大关联交易;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5%以上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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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15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所称担保或对外担保,是指本公 司、本公司的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 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 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 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债 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规定。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 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16 | 第四十二条公司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二)除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 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由2/3以上 (含2/3)独立董事同意; (三)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 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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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其 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 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 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 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 民法院起诉。 |
||
| 17 | 第四十八条……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18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19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20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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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21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22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23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24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25 | 第五十九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一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26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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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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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 28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 29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30 | 第六十八条……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31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2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 33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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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34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35 |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股东会结束 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 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6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37 | 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38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任期三年。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 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
| 39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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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40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勤勉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 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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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 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要求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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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新增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 42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出现前述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43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该合理期限为一年。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忠诚义务的持续期限应该根据 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 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 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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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44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
| 45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46 | 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47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48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
第一百一十条……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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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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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50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51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52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 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详见本章程附 件《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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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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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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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53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向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推荐,经 过该交易所组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 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其解聘由董事会以决议方式 作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为: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专科 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 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 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 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的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和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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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明确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应当遵守的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及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 及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 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 宜; (八)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董事 会应当向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 原因,同时董事会应当按前列规定聘任新的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 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 材料,正在办理的事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 移交。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同时,应当另行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并须经过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对证 券事务代表的管理适用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未取得任 职资格前,或任职后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 会应当临时授权一名代表办理前述有关事 务。 |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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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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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55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6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
| 57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58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59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60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公 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相关 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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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6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相关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62 | 第二百〇一条……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63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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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64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5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66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及其工商变更登记、章 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登记机关最 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三、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情况及《公司章程》 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各项制度全文。
涉及制度如下:
| 序 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需要股 东大会审议 |
|---|---|---|---|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需要股 东大会审议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制定 | 否 |
| 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1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 修订 | 否 |
| 1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4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5 | 对外长期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6 |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2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证券代码:300079
公告编号:2025-029
| 序 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需要股 东大会审议 |
|---|---|---|---|
| 21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26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 修订 | 否 |
| 27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8 |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9 | 内部审计制度 | 制定 | 否 |
本议案涉及的29项制度中,第1、2、7、13、14、15、25项制度尚需提交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