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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Comgistic Capital Co., Ltd.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4

Jun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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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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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燦星網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2年

年度
102/01/01~

102/12/31
1 103/06/20 83,282,964 -79,918,909 91,393,979 91,393,979 0.0 0.0 0.0 0 0.0 0.0 0.0 0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就其餘額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其餘依下列原則分派:
1.員工紅利為百分之零點一到五。
2.其餘為股東紅利,本項數額得先提列部分或全部作為一般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分派之。
員工及股東紅利得以全部或一部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及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