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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 HYDROPOWER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Dec 2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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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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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JIULONG ELECTRIC POWER CO。,LTD.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2010 年12 月 - 1 -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一、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合川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 项目脱硫整岛委托营运合同》的议案...............(2) 二、关于选举杨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29)
2010 年12 月 - 2 -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之一
关于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 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重庆合川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2×300MW 项目脱硫 整岛委托营运合同》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技术优势,不断探索、优化脱硫 设备管理模式,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拟与 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2×300MW 项目脱硫整岛营运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人民 币6755 万元/年。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请关联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的股东代表回避表决。
2010 年12 月 - 3 -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 项目脱硫 整岛委托营运合同》
提案人: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2010 年12 月 - 4 -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之一附件
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300MW 项目脱硫整岛委托营运合同
二0 一0 年
2010 年12 月 - 5 -
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鉴于:
1、 甲方燃煤收到基全硫长期在3-4%范围内,造成烟气脱硫运 行成本居高不下,大大超过特许经营边界条件,无法按照特许经营模 式进行运营。
2、 乙方是国家批准从事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专业化公 司,在火电厂烟气脱硫的技术、运行、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其业绩在国内名列前茅。
3、 甲方愿意按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将所属电厂的烟气脱硫收益 权、管理权、二氧化硫减排责任义务通过本合同授权转让给乙方。
4、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运营、管理该项目,保证 脱硫装置的安全文明生产、完成约定的二氧化硫减排责任。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 项目脱硫整岛营运合同达成一 致,并签订本合同。
2010 年12 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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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条款
第一款 定义与合同文件
第 1 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述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甲方:指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国家: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管理办法》: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 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2007]1176 号)。
《通知》: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会同国家环境保护部 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 知》(发改办环资[2007]1570 号)。
保证值:甲、乙双方就运营项目各自保证的有关技术或性能参数, 详见本合同附件 1、技术规范书。
国家现行电价(脱硫加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 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 号)。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或协议。
上网电量:指甲方在计量点输送给电网的合格电量[计量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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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瓦时(kW·h)]。数据按照《国家电网电力交易中心电量结算单》 确认电量。
脱硫整岛营运承包费用:指根据国家现行电价(脱硫加价)政策、 甲方燃煤收到基全硫偏高超过特许经营边界条件的实际情况,甲方通 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承包费用包含以下内容: 脱硫装置用电费、石灰石费、人工费、脱硫装置检修维护费(包含消 耗性材料)、管理费等。
运营惯例:指大部分中国电力企业对于同类设施采用或批准的惯 例、方法及做法(包括大部分中国电力企业所采用的国际与国内惯例、 方法及做法)。就本项目而言,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 的步骤,以保证:
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脱硫装置需求的充 足材料、资源和供应。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 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脱硫装置并处理紧急情况。
由知识丰富且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 程序进行保护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保证脱硫装置长期、可 靠和安全地运营。
进行恰当的监测和调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 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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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有关行业要求。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 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地震、水灾、海啸等重大自然灾害;
流行病、瘟疫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暴乱或恐怖行为;
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等。
环保责任:指因项目工程对地上、地下或周围的水、空气、土地 或其他方面排放的污染物违背或不符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适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引致的环保法律责任。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特定缩略语,在本合同中:
MW 指兆瓦
kW 指千瓦 kW·h 指千瓦小时
日、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月份和年
脱硫效率:指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 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
= - 脱硫效率的计算公式为:脱硫效率 (C1 C2)×100%/C1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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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 FGD 系统运行时入口处烟气中 SO2 含量(mg/Nm3)
—— C2 FGD 系统运行时 FGD 出口处烟气中 SO2 含量(mg/Nm3) 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 间之比[注:该定义为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 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应的国家 环保规定]。
第 2 条 合同文件
以下文件应构成甲、乙双方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 突之处,应按下列文件顺序在前者为准。
本合同文件及附件;
会议纪要;
第二款 经营权
第 3 条界限划分
3.1 界限划分的基本原则
乙方运营的脱硫设施与甲方的发电工程的界限,见本合同附件 1 技术规范书。
第三款 技术保障参数
第 4 条项目技术保障参数
4.1 甲方保证的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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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保证的技术参数,将作为乙方进行脱硫运行的依据,也将作 为考核乙方性能保证技术参数的依据。甲方保证的技术参数主要包 括:
依据技术规范书
4.2 乙方保证的性能参数
乙方保证的脱硫设施的整体性能参数主要包括:
依据技术规范书
4.3 关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脱硫设施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甲方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接受甲方和环保部门的共同监管。
第四款 运行与检修维护
第 5 条运行与检修维护
5.1 运行与检修维护工作
乙方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改造、更新 脱硫设施,因脱硫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应提前向甲方报告; 因事故需停运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按甲方调度规程执行)。甲、 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申请批准。甲方事 先向乙方提供其发电机组检修计划,乙方脱硫设施的正常检修应与甲 方发电机组计划检修同步进行。
乙方应建立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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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由甲方提供)、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 剂的用量、脱硫系统消耗电、水、汽量、脱硫副产物处置方法、旁路 挡板门开关时间、运行异常、事故及处理情况,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 等,并报甲方。
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实时传送项目烟 气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乙方 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甲方,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向项目 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
5.2 委托
乙方应自行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脱硫设施及相关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石粉自备、大小修、事故抢修、化学化验等事项的处理,不包括 甲方要求的大型技术改造。
5.3 脱硫系统运行调整
脱硫系统 6KV 设备启、停时必须联系甲方当值值长,经当值值 长同意后方可操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当值值长。
乙方人员操作脱硫系统旁路烟气档板门时必须联系甲方当值值 长,经主机当值值长同意后方可操作;乙方拟进行脱硫系统的其它大 的操作动作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当值值长。
其余详见《脱硫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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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脱硫系统检修维护
乙方拟在甲方发电机组运行期间对脱硫系统进行影响投运率的 计划检修的,在检修前 5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 后方可进行。
乙方对脱硫系统故障退出运行后的 6KV 设备的检修,可随时向甲 方提出申请。
乙方脱硫系统与甲方系统有联系的检修工作,应遵守甲方工作票 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其余详见《脱硫管理细则》。
5.5 关于执行甲方调度规程
乙方脱硫设施运行检修工作应执行甲方调度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五款 计量、计价、承包费与结算
第 6 条计量、计价、承包费与结算
6.1 计量
计量原则及确定方式按本合同附件:《技术规范书》执行。
6.2 计价
6.2.1 脱硫用电单价,在技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按如下计算: 电价=0.30 元/kW·h(含税价)
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
6.3 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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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按照脱硫整岛运行成本,甲乙双方通过商定,最终确定脱 硫整岛年营运承包费用为人民币(大写)陆仟柒佰伍拾伍万元整(小 写)¥6755 万元。
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
6.4 承包费的结算
本合同经营期内的票据结算方式为年度结算与月度结算相结合 的方式。
6.4.1 月度结算时间:次月 7 日前双方分别结算应支付费用,并 各自开据相应发票。
6.4.2 款项支付时间:双方结算完毕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脱硫承包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 关费用。
第六款 声明和保证
第 7 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和保证:
7.1 其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是本合同所述脱硫项目 的所有者;
7.2 其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及
所有义务;
- 7.3 本合同构成其合法、有效而有约束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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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其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不存在对其履行本合 同项下义务的财务状况或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7.5 保证获得电厂投资、建设、运营所需的所有依法应以其自身 名义获得的批准及许可并持续有效。
第 8 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和保证:
8.1 其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良好财务状 况的法人实体;
8.2 其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及合法资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及所有义务;
8.3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会与其据以设立的文件、法律相冲 突,也不会与其作为签约一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或使其财产受到约束 或影响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要求相冲突,也不会导致其违反前述文件的 规定;
8.4 本合同构成其合法、有效而有约束力的义务;
8.5 保证在任何法院均不存在未结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该诉 讼、程序会对其业务、财产、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保证不存在任何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的可能 导致上述重大不利影响的命令、禁止令或法令、判决或裁决;
8.6 其合法拥有或使用所有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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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版权、执照、特许权、许可或其他知识产权,并与其他人的权 利没有冲突;
8.7 其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所有法律,不存在对其履行本合同项 下义务的财务状况或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8.8 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或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将要 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中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第七款 权利和义务 第 9 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的主要权利
甲方享有经营权授予方的各项权利,有权监督、检查脱硫运营、 维护和管理,有权督促乙方全面履行义务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甲方按本合同附件 1 和《脱硫运营管理细则》考核乙方脱硫运 营。
9.2 甲方的主要义务
确保发电设施运行中的各项指标值符合本合同附件 1 的约定并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保证依法履行其作为国家环保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 治理责任主体而应由其履行的包括二氧化硫减排等法律义务和责任。 在乙方的保证值达到本合同附件 1 约定的保证值时、依据法律应由 甲方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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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支持乙方为确保脱硫设施良好运行所作的努力并应给与 乙方下列必要的协助:
保证发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保证对乙方脱硫设施所需电、水按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应;
保证为乙方物料运输车辆提供良好的厂内道路通行条件;
保证脱硫设施入口处烟气的技术参数符合本合同附件 1 约定的 保证值。
第 10 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乙方的主要权利
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脱硫设施的运行权和维护权、管理权等。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无偿使用由甲方提供的脱硫设施用地、 脱硫副产品堆放用地。乙方有权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在甲方提供给乙 方无偿使用的脱硫设施或脱硫副产品堆放用地范围内建造与脱硫运 营相关的设施。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款项。 因脱硫效率高于附件 1 约定的保证值而使甲方减少交纳的排污费, 甲方将其中的 75%给予乙方奖励。
10.2 乙方的主要义务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实施运营的费用和风险,并负 责脱硫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乙方应保证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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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惯例运营脱硫设施,使脱硫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按合 同约定完成脱硫任务,保证脱硫设施在运营期间的各项指标达到附件 1 中约定的乙方的性能保证值。
运营期内,因乙方责任造成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未达到附 件 1 规定标准而被扣减的脱硫电价及罚款,应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责任造成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而使甲方主机组出力受阻 时,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使脱硫设施恢复正常运行以促使主机 组系统恢复出力正常,由此产生的环保及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在依据附件 1 确定的乙方脱硫设施界限范围内因乙方原因导致 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由乙方负责。
10.3 遵守法律文件
乙方应始终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和部门规章。 10.4 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并执行由下述文件所规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本合同;
政府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所规定的与项目有关的健康 和安全标准;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1)乙方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进行自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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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章制度,并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设备和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当值值长的调度和指挥;
(3)乙方生产运营人员应接受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培训教 育及考核;
(4)乙方脱硫设备发生重大异常或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 当值值长汇报;
(5)乙方将设备检修等任务承包给第三方时,该第三方执行任 务的人员必须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如执行任务人员应经甲 方培训教育);
(6)乙方的安全生产应接受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乙方应被视为始终完全了解与项目有关的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 运营惯例。
10.5 环境保护
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就项目实施运营期间,乙方应始终遵循国家 以及所在地有关环保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依法应由乙方承担 和履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义务。
10.6 对文物、地质的保护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其实施脱硫设施运营期间发现的文物、化石、古迹 及具有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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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项目文件的一致性
乙方应保证所有关于项目的有关文件、项目有关的保险单与本合 同保持一致。
- 10.8 保险
乙方应自费向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购买和保持实施 经营期间的有关保险。
-
(i) 第三方责任险
-
(ii) 雇主责任险、工人、雇员赔偿险
-
(iii) 机动车辆责任险
-
(iv) 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投保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养老、
-
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险种。
-
10.9 承包商和其雇员的责任
乙方应对其承包商和雇员有关本合同的行为或疏忽负责。
-
第 11 条不可抗力
-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阻止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 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不再存 在的情况下,应尽快恢复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 11.1.2 对乙方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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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 其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借口:
脱硫设施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除不可抗力外的迟延交 付或潜在的或明显的缺陷;
脱硫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其他法定不可抗力外的因素。
11.1.3 通知程序
乙方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应在知悉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甲方并报告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 停止的时间,以及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
11.1.4 时间进度的修改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乙方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且履 行了本合同第 11.1.3 条的通知程序,并经甲方同意,任何本合同中 规定的其履行某项义务的期限可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某项义务产生 影响的相同时间予以顺延。
11.1.5 不可抗力造成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 生时起超过九十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合 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天之内双方仍不能就继续履行的 条件或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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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就合同项下各项事宜进行协商,协商 不成可提请诉讼。
11.1.6 灾害保险和脱硫设施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脱硫设施的实质性损坏,甲方应通过保险得到 补偿,并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 12 条双方的共同权利和义务
12.1 对合同的调整
当本合同经营期内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对脱硫运营有重 大影响的,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对本合同进行调整。
12.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获得的有关本合同或项目的所有资料和文 件(不论是财务或技术或其他资料和文件),如果尚未公开即应保密,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由于司法机关强制命令或 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要求披露的除外。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等资料和文件成为公开信息。
12.3 合作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就本合同的订立、履行保持良好沟通,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 合、积极支持,努力促成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12.4 法律文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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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合同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文件或任何与本合同批准有关的 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并将导致乙方的权利或义务发生实质性改变 的,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商定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变更本 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12.5 税费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项下各自制作相关材料的费用、公告费用及其 他费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各该方分别承担; 对于依据本合同无法确定应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 商确定承担方式及比例。
因本协议所述经营应由甲方或乙方依法缴纳的税款由各该方分 别承担;对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本协议无法确 定应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税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承担方式及比 例。
第 13 条终止
13.1 合同终止
乙方发生下述之一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时期内未得到改 正,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放弃对脱硫设施的运营超过七天时 间,因乙方原因使脱硫装置运行不能达到脱硫目的、或给甲方造成不 能弥补的损失,在甲方就前述违约行为发出要求改正通知后的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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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乙方仍未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
乙方在本合同第 8 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重大 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第八款 合同的转让
第 14 条合同的转让
未经双方事先达成书面协议,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权利或义务。
若甲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的,甲方应在与受 让方签订转让协议适当时间前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该受让方具有全 面接受及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保证由受让方出具书面承诺履行 本合同的约定,或者由受让方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款 违约责任
第 15 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5.1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解除合同,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 任。
15.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运行检修维护的脱硫设施未能达到 附件 1 中约定的乙方性能保证值时,由此产生的政府处罚、赔偿(例 如超标排污费、罚款等)以及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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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行为是暂时的(连续不超过 7 天),但因此造成脱硫效率下 降的,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如果该行为是长期的,且每月平均实际指 标超过保证值(主要指含硫量)10%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由此造成的 额外费用并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甲方提供的各项指标超出保证值 120% 时,乙方为保证脱硫设施安全,应停止运营,直至该指标低于保证值 的 110%止。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及相关责任。
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供应脱硫设施运行相关 电、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供应, 并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 16 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6.1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 任。
16.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0.2 款规定的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 失或政府部门处罚的,乙方应予赔偿;如造成合同连续 30 日(遇不 可抗力事件或者甲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除外)不能正常履行,或 出现第 13 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 失。
16.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脱硫设施未能达到附件 1 中约定的乙方 性能保证值时,乙方应接受由此产生的政府处罚,赔偿例如超标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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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罚款等甲方的直接损失。
16.4 因乙方责任造成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而使所对应的甲方发 电机组停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16.5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脱硫设施未能达到附件 1 中约定的乙方 性能保证值时或违反甲方相关规定,乙方应接受相应考核,考核详见 《脱硫运营管理细则》。
16.6 乙方每年承担的合同违约金(包括考核、罚款等)不论单 项或多项累计不超过双方年结算额的 20%。
第十款 争议的解决 第 17 条争议的解决
17.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17.2 仲裁
任何一方均有权就争议直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17.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友好协商解决,直至重庆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仲裁之前, 各方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十一款 其他条款
第 18 条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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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第 19 条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且满足甲乙双方约定的关于本合同修改、补充或变 更后生效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生效。
第 20 条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合同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第 21 条通知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 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 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 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资料或文件等应发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当该 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发往变更后的地址。双方提供联络通 讯信息如下:
甲方:重庆合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邮寄地址: 重庆合川市双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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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3-42458863
传真:023-42458889
邮政编码:401536
乙方: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 96 号 联系人:黄林
电话:023-63602853
传真:023-63602622 邮政编码:401122
第 22 条管辖法律
本合同由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第 23 条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贰(2)份,甲乙双方分别各执正本 1
份。副本捌(8)份,甲方执 6 本,乙方执两本。
第 24 条委托经营期限
2011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第 25 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在其签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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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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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履行完全部责任和义务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 27 条 合同延期
本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期,但必须重新签订正 式的书面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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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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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之二
关于选举杨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独立董事为 5 人,目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只有独立董事 4 人。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拟选举杨晨先生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附件:杨晨先生简历
提案人: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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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之二附件
杨晨先生简历
杨晨: 男,1963 年7 月出生,九三学社社员,工学博士, 教授。曾任云南昆明重型机器厂助理工程师;重庆大学动力 工程学院教授;现任重庆大学动力工程学院副院长;重庆大 学仿真工程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中国系统仿真学会会员;重 庆市第二届学术技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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