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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VERS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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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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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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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及《深圳中科飞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深 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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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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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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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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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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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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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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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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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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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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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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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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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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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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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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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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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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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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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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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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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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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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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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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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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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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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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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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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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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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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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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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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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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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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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补充通知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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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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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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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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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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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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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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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一)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 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 议名单。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2、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的股东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 司监事会审议。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3、由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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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确定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 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 告。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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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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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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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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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三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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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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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格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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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同时兼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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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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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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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 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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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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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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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 ”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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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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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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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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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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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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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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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代理 人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 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到大会 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或其代理 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会议主 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 数额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 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点,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三条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 事或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 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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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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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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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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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四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 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 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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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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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进行审 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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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关联事项 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隐瞒情况而参与有关关 联交易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 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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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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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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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的超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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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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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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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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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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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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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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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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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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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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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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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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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六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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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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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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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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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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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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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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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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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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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 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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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 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 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过半”、“超过”,都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期限均不包含决议/会议/通知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 当日。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 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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