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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kroad Visu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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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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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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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和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 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独立董事履职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 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 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独立董事应 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审计部及财务部为 牵头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其中,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 积极参与各方的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记录等工作;协调部门负 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档案保管和日 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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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 条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 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独 立董事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给予合理安排。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 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等 进行检查。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 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 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 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 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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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可以向证监局、证 券交易所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 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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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 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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