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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kroad Visu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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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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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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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 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审计部)为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须具备专业会计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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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议公司内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其中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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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接受股东请求,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公司审计部的报告,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 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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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每个季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 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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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随相关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及其附件一并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即代表对决议事项表达同意 的意见;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 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 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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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会 议资料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议案、记录、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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