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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ANG MACHINE TOOL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9
Ma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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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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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名称: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沈阳机床 |
| 股票代码: | 00041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text{cminf}$ 巨潮资讯 www.cninfo.com.cr
股份变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19年3月25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 床")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机床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沈阳机床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尚须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等程序。
| 声明 | |
|---|---|
| 目 录 | |
| 第一节 释义 | |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 |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
|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2 | |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 |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
| 附表: | |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机 集团、转让方 |
指 |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机床控股股东 |
|---|---|---|
| 盛京资产、受让方 | 指 | 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沈阳机床、上市公司、 公司 |
指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辽宁省国资委 | 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沈阳市国资委 | 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一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易 |
指 | 沈机集团将所持沈阳机床40,000,000股A股股份(约占 总股本的5.23%)非公开协议转让给沈阳盛京资产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的事项 |
| 标的股份 | 指 | 沈机集团持有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股(占 总股本的5.23%)股份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2019年3月22日, 沈机集团与盛京资产签署的《沈阳机 床(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关锡友 |
| 成立日期 | 1995年12月18日 |
| 注册资金 | 人民币1,591,519,963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2433812580 |
| 经营期限 | 1995年12月18日至 2025年12月18日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 |
| 经营范围 | 金属切削机床, 数控系统及机械设备制造; 国内一般商业贸易, 技术贸 易;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 |
| 主要股东名称 | 沈阳市国资委持股65.31%,沈阳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6.76%, 盛京资产5.73%,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2% |
| 通讯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8 号 |
| 联系电话 | 024-25191308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

沈机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沈阳市国资委,其持有沈机集团 65.31%的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 $\overline{\Gamma}$ :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境外 居留权 |
|---|---|---|---|---|---|
| 关锡友 | 男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刘岩 | 男 | 董事、副董事长、总经 理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王兴 | 男 | 董事 | 中国 | 云南昆明 | 否 |
| 赵彪 | 男 | 董事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车欣嘉 | 男 | 职工董事、工会主席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赵晶 | 女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董贵昕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李军 | 男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陈晓天 | 男 | 监事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徐宝军 | 男 | 职工监事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杨新伟 | 男 | 职工监事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李文华 | 男 |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孙纯君 | 男 | 高级副总裁兼CTO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刘春时 | 男 | 高级副总裁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 刘海洁 | 女 | 高级副总裁兼CLO、董事 会秘书 |
中国 | 辽宁沈阳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 000410) 30.13%的股份, 持有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 400068) 25.08%的股份, 除此之外, 不存在在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overline{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沈阳机床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沈机集团持有沈阳机床230,671,780股股份, 占沈阳 机床总股本的30.13%, 为沈阳机床控股股东。沈阳市国资委持有沈机集团 65.31%的股权, 通过沈机集团间接持有沈阳机床30.13%的股份, 为沈阳机床实 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通过协议转让所持沈阳机床的部分股份,可保证沈机集团改革重组期间平 稳过渡,确保战略重组的顺利实施。
同时,通过协议转让所持沈阳机床的部分股份,沈机集团将获得相应的股 权转让对价,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现金流状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转让所持沈阳机床 40,000,000 股股份, 除此之外, 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但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阳机床 230.671.780 股 A 股股份 股份,持股比例为30.13%,为沈阳机床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阳机床 190.671.780 股 A 股股份 股份, 持股比例为 24.9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 沈机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沈阳市国资委仍为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股份划转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2019年 3月 22日, 沈机集团与盛京资产签署了《沈阳机床(集团)有限 公司与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需获得辽宁省国资委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包括但 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止《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 2019年3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沈 阳机床 230.671.780 股股份, 其中 115.000.000 股存在质押, 占其本次协议转让 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5%,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2%, 另 22,000,000 股为 限售流通股。沈阳机床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保金额合计 1,660,000,000 元人民 币, 分别为: 2018年 3月 29日, 其为沈机集团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 的 420,000,000 元贷款提供担保, 期限两年; 2018 年 4 月 12 日, 其为沈机集团 公开发行的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提供担保, 债券金额为 1,000,000,000 元 人民币, 期限 5+N 年 (债券简称: 15 沈机床 MTN001; 债券代码: 101560055), 担保期限为中期票据存续期间; 2019年3月20日, 其为沈机集 团在农商行的 240,000,000 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期限一年。根据证监会 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已为沈阳机床提供反担保。除上述情况外,沈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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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沈阳机床其他股份不存在其他仟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侵害沈阳机床和沈阳机床股东权 益的问题;不存在未清偿的对沈阳机床的负债,或者损害沈阳机床利益的其他 情形。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 3 月 2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盛京资产签署了《沈阳机床(集 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 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 沈阳盛京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内容
转让方作为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共计 230,671,780 股流通 A 股, 占沈阳机 床总股本的 30.13%。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沈阳机床 40,000,000 股流通 A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3%) 转让给受让方。
3、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3.1 双方确认并同意, 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 理办法》确定,不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 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沈阳机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2 双方确认, 沈阳机床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为 7.85 元/股: 截止 2017 年底, 沈阳机床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为 1.13 元。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 4.1 条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 确定为 7.85 元/股, 本次交易股份数量为 40,000,000 股, 交易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314,000,000元(叁亿壹仟肆佰万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本次交易中, 受让方因受让标的股份而应支付给转让方的交易价款由受 计方以现金方式支付。
4.2 受让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汇 入人民币 贰亿元 作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该笔保证金自动 转为股份交易价款; 剩余交易价款应于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全额支付。
4.3 如未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第 11 条任一生效条件致使《股份转让协 议》自始未生效的,转让方须在生效条件未达成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 全额退还已支付的 贰亿元 保证金。为保障受让方保证金安全, 转让方以其持有 的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设计有限公司全部 18.8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12,987,011 元) 为受让方提供质押担保, 转让方承诺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 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5、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
5.1 双方同意并确认, 《股份转让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备案之日为生效日:
(1)《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 印章:
(2) 本次交易经转让方董事会批准;
(3)本次交易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有权政府机构的审批/备案/同意(如 需)。
5.2 双方同意并确认, 双方应努力积极配合, 尽快使上述条件得以全部满足 双方同意并确认, 双方应努力积极配合, 尽快使上述条件得以全部满足。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外, 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 附加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沈阳机床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 存在就转让方在沈阳机床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七、其他
本次股权转让, 转让方不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overline{\phantom{a}}$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锡友
日期: 2019年3月2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沈机集团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沈机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沈机集团与盛京资产签署的《沈阳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盛京资产 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 在地 |
辽宁省沈阳市 |
| 股票简称 | 沈阳机床 | 股票代码 | 00041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称 |
沈机集团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注册地 |
辽宁省沈阳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
增加口 减少 Ø 不变,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口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
有 $\overline{\phantom{a}}$ 无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
是 $\sqrt{}$ 否 $\Box$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是 否 区 $\Box$ |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口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 更い ロート 裁定口 继承 $\mathcal{L}(\mathcal{A})$ |
赠与 $\overline{\phantom{a}}$ |
$\sqrt{}$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口 执行法院 其他口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230, 671, 780 股 持股比例: 30.13%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190,671,780股 持股比例: 24.91% 变动数量: 40,000,000 股 |
变动比例: 5.23%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Box$ |
$\sqrt{}$ | $\sim$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triangledown$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Box$ |
$\boxed{\vee}$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 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否 是 $\sqrt{}$ 1.2018 年 3 月 29 日, 上市公司为沈机集团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的 420,000,000 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期限两年。 2.2018年 4月12日,上市公司为沈机集团公开发行的 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提供担保, 债券金额为 1,000,000,000 元人民币,期限 5+N 年(债券简称: 15 沈机床 MTN001; 债券代码: 101560055), 担保期限为中期票据存续期间。 3.2019年3月20日,上市公司为沈机集团在农商行的 240,000,000元人民币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 期限一年。 根据证监会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已为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
否 是 $\sqrt{}$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M 否 是 $\Box$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日期: 2019年3月25日
一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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