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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da Resources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4
May 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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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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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ST 股票简称: 威达 000603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223 住所:广东省揭西县城霖都大道 号 223 通讯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城霖都大道 号 515400 邮政编码:
0663-5591061 13822079238 联系电话: ; 联系人:张壮将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司法裁决减少) 2004 4 28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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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3-4 第一节 特别提示及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 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 6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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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别提示及释义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15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报告人提交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次转让 没有一致行动人。
截止到本持股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 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威达医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权转让系由法院司法裁决过户,自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 效,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无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 外 ,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别含义: 威达集团、出让人、本公司:指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安远集团、受让人:指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ST 威达:指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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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转让:指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因与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经协商同意,由法院司法裁定将广东威达医疗 器械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20,700,000 股发起 人法人股过户予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占 ST 威达总股本的 18.50%) 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223 注册地:广东省揭西县城霖都大道 号 2000 注册资本: 万元
4400001004797 企业注册号码:
19035614-6 企业代码: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主要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进出口和医疗器械设备、化工等商品 的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
税务登记证号码 ( 地税 ) : 440100190356146
223 通讯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城霖都大道 号
515400 邮政编码:
二、截止本报告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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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ST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威达股份的情况
截止到本次股权变动之日前,本公司持有 ST 威达 22,700,000 股国 20.96% ST 有法人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为 威达的第二大股东。 二、本次出让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动情况
2004 因债务纠纷,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河中法执字第 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 ST 威达的法人股 20,700,000 股 ST 18.50% (占 威达总股本的 )归安远集团所有,以抵偿本公司欠安远 集团的 35,000,000 元债务。本次股权变动已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完成过 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股份出让人应披露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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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 200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 威达 万股发起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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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人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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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T 500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汕头变压器厂持有 威达 万股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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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法人股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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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本次转让所持有的 ST 威达 20,700,000 股法人股不存在被
-
质押或冻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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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以及不存
-
在就股权行使作出任何安排事项。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ST 本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威达挂牌交易 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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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壮将
OO 签署日期:二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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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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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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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4 11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中法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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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圳仲裁委员会 [2001] 深仲裁字第 326 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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