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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da Resourc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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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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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修订稿)
二○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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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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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1、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
-
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
2、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没有达到信托计划要求的最低认购份
-
额,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 该信托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
3、有关信托计划的合同尚未签订,信托计划尚未收到入资款项,
-
存在不确定性。
-
4、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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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矿业”或“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 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成立。
2、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 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 金。公司不存在对员工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者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 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管理(以下简 称“西藏信托”),并全额认购其设立的西藏信托-莱沃42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信托计划份额上 限为1 亿份,按照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员工持股 计划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 万元,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次级份额。 本信托计划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将合并运作,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 持有盛达矿业股票,不用于购买其他公司股票。
4、信托计划终止或清算时,若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 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亦或是次级份额的本金出现亏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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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差额均由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金补偿 方对上述差额部分进行资金补偿,其中,对信托计划优先级部分,以 其本金和预期收益为限承担资金补偿责任;对信托计划次级部分,以 其本金为限承担差额补偿责任。资金补偿方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 责任。
-
5、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 个月内,由员
-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委托西藏信托对设立的该信 托计划进行管理,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 持有盛达矿业股票。
-
6、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
市条件要求。
-
7、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修订稿)审议通过后,
-
本员工持股计划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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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 风险提示 .............................................. 3 特别提示 .............................................. 4 一、释义 .............................................. 7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 8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 9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 10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 11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和终止 ............... 13 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14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4 九、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的主要条款 ....... 22 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 23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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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盛达矿业、本公司、公司 | 指 |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 股计划 |
指 |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员工 持股计划 |
| 《管理办法》 | 指 |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修订 稿) |
指 |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员 工持股计划方案》(修订稿) |
| 持有人 | 指 |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正 式员工 |
| 持有人会议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 管理委员会 | 指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 高级管理人员 | 指 | 盛达矿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盛达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资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 | 指 |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
| 信托计划 | 指 | 西藏信托-莱沃4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
| 委托人 | 指 |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具体指盛达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及 其他满足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 标的股票 | 指 | 信托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 的盛达矿业股票 |
| 管理协议 | 指 |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的相关合同文件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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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 《劳动合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 |
| 《公司章程》 | 指 |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 方案。
-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
-
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 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公司长
-
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从而为股东带 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
3、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
-
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 业绩增长。
-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
1、依法合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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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 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 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 等。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 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 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 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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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3 名委员组成,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职责,代 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 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 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参加对象 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 (二)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 司员工:
-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
-
3、公司认可的有特殊贡献的其他员工。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00 人。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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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意见。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 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拟募集资金不 超过5000 万元,作为次级份额认购信托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持有人的拟出资比例
具体如下:
| 序号 | 持有人 |
职务/岗位 | 认购份额(万份) | 占认购总份 额的比例 |
|---|---|---|---|---|
| 1 | 马江河 | 董事长 | 315 | 7.47% |
| 2 | 王学武 | 董事、总经理 | 465 | 11.03% |
| 3 | 高国栋 | 监事会主席 | 420 | 9.96% |
| 4 | 李清云 | 监事 | 225 | 5.34% |
| 5 | 马保科 | 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 332 | 7.88% |
| 6 | 代继陈 | 副总经理、董秘 | 360 | 8.54% |
| 7 | 魏万栋 | 财务总监 | 365 | 8.66% |
| 8 | 张亮亮 | 职工监事 | 50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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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其他员工(50 人) | 1,683 | 39.93% |
|---|---|---|---|
| 合计 | 4,215 | 100% |
上述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 款时间为盛达矿业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信托计 划成立日之前。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 应的认购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修订稿)获得董事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 计划将委托西藏信托管理,并全额认购西藏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次级 份额。
信托计划份额上限为1 亿份,按照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 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主要投资 范围为购买和持有盛达矿业股票。
本信托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获 得授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后6 个月内以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买入并持 有盛达矿业股票。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盛达矿业股票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以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10,000 万元和公司2017 年4 月25 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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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格13.70 元/股测算,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 数量上限约为730 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01%。最终标的 股票的购买数量目前存在不确定性。
-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和终止
-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
1、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
-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信托计划之日起算。
-
2、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信托计划将根据持有人的意愿和当时市
-
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
3、信托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
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5) 资产管理机构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
-
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窗口期。
-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终止
-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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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一旦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
盛达矿业股票全部出售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七、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 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 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 修改本计划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 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西藏信托管理。
(一)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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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
(1) 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
(2) 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3)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
-
权利。
-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
(1)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员工持
-
股计划的份额。
-
(2) 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
(3) 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
(4) 遵守《管理办法》。
-
(二)持有人会议
-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
-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
(1)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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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
(3)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
-
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
-
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
(4) 修订《管理办法》。
-
(5)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6)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
股东权利。
-
(7)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8) 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
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 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
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 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
(3)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4)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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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
-
要求。
(7)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8) 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
-
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
-
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 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
(2)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
-
决权。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 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约定需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 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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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
-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6)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
-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 日向管理委员会 提交。
-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
-
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三)管理委员会
-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
-
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
2、管理委员会由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 人。管理
-
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 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
-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
-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
-
持股计划的财产;
-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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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 不得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将
-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
-
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
(1)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
股东权利。
-
(4) 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5)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
(6)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
(7) 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
(8)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
(9)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3)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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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
-
议召开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
7、代表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
-
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
-
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天。
-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
(2) 会议期限。
-
(3) 事由及议题。
-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10、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11、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 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 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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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13、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4、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2) 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
-
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
(3) 会议议程;
-
(4) 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
(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
-
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1、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
-
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 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3、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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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的股票的锁定和解 锁的全部事宜。
5、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选择、变 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
-
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
九、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协议的主要条款
-
(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选任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 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 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不被挪用。
-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
1、信托计划名称:西藏信托-莱沃4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2、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预计总规模为不超过人
-
民币1.0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
3、存续期限:信托计划的预定存续期期为24 个月,经全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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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协商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可以延期。本信托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且本信托计划所持盛达矿业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经全体委托 人同意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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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A 类信托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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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B 类信托受益权,各类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A 类信托受益权优先于B 类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财产分配。本信托项下 A 类信托单位总额与B 类信托单位总额的比例不超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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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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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费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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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出费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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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费: 具体费率及支付方式以最终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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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托管费: 具体费率及支付方式以最终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 5、业绩报酬:本信托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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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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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计划成立后的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 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信托计划资产中支 付。
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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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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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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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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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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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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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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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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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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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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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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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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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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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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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续期内,除《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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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在 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5、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情形,公司或管理 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 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格的受让人,且不再向其分配任何超额收益;如果没有合适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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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持有人拒绝签署转让文件,持有人应于锁定期届满后按照其自筹 资金原始认购成本扣除托管费、管理费及借款利息后赎回其持有的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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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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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合同到期后,持有人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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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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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再与持有人续签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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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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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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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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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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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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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持有人违反《诚信协议》约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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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有人与公司协商一致退出的情形
存续期内且锁定期已届满,经持有人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 动合同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持有人退出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其持 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对应权益的一定比例予以清算。具体清算及权益分 配方案由持有人会议依据时点发生时的情形进行认定后执行。
(二)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信托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 个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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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 不展期的,存续期届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 的份额进行分配。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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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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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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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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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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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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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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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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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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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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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关联董事需 要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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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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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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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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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和有利益冲突的股东 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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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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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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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 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 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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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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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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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修订稿)的解释权属于盛达矿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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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会。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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