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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STEED HI-TECH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Oct 2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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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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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2008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 ([2008]2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或已 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

  • 关信息;

    •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 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 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

第四条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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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公司证券部具体实施。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归集

第五条 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对以下敏感事项进行归集: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上述事项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30万元 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包括公司已经披露的全年关联交易项 下的单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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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发生诉讼和仲裁;

  • (十四)遭受重大损失;

  • (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十六)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二十一)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 刑事处罚;

  •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 重大影响。

第六条 前者之所述事项如有发生,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部、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 告。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 况,及时掌握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及其他有可能引起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信息。还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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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信息,并在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证券部。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保密

第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 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 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凡涉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经允许 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 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 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 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深交所。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与敏感信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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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种报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 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如上报信息难以保密,相关人员应立 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敏感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负责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公司证券部负责敏感信息披露的 具体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敏感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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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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