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DIC Capital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Nov 17, 2015
56456_rns_2015-11-17_8f8c9639-248d-42dc-8136-c15d1c98f71d.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投安信·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239 x 6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HTTP : WWW.JIAYUAN-LAW.COM 北 京 BEIJING · 上海 SHANGHAI · 深圳 SHENZHEN · 香港 HONGKONG · 西安 XIAN
致: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15)-04-142
受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15 年10 月28 日,公司六届十 二次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2015 年10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9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1
国投安信·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 年11 月17 日下午2:00,地 点在厦门京闽中心酒店26 楼3 号会议室。
5、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11 月17 日9:15-15:00。
6、 2015 年11 月17 日下午2:00,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会 议由董事长施洪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 名,代表公司股份2,945,791,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79.7420%。
-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 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2
国投安信·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 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共同参加表决票的清点,对现 场投票的投票结果进行清点及统计,并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3
国投安信·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郭斌
经办律师:文梁娟
韦佩
2015 年 11 月 1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