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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ge Intelligent Computing Technology Group Company Limite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Oct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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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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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 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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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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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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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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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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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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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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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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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
-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刊载的《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 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超过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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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字路 699 号(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姜卫 东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 59,703,22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70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703,1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7031% (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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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5,725,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57%。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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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姜卫东先生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舒石泉先生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姜晓伟先生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宋安澜先生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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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钱和女士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靳建国先生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蒋怡雯女士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刘景洲先生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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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沈峰先生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03,1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所得同意股数 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25,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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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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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川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冰
2017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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