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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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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308-5 号

大成 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3777 号明宇金融广场 A4 栋 5 层
5/F, A4Building, Minyoun Financial Square, No.3777 Shengtai Avenue
Jingyue District, Changchun, China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308-5 号

致: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真实有效;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真实有效。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


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材料或证明,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6年6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5:00在位于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启明科技园A座518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854,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2,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0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1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907,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5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核查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没


有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经办律师对现场会议进行见证,现场会议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636,6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3%;反对24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1,782,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85%;反对2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22%;弃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

表决结果:通过。

  1. 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632,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2%;反对24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5%;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1,778,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139%;反对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880%;弃权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
王哲

经办律师:_______
陈秀丽

赵婉竹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