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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Dec 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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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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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2 年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 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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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 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 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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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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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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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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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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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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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 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 按期履行,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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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 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 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 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 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 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 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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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提请监 事会或其它相关机构、人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罢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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