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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LI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1999

Jul 26,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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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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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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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公告

**1999-07-27 00:0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公告

重要提示

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及其发行方案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89号文件批准。

2.“长春经开”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上网定价发行。

3.本次股票上网定价发行并非上市,有关上市事宜另行公告。

4.投资者务请注意本公告中关于申购时间、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规定,以及认购量的确认等。

5.本公告仅对认购“长春经开”股票的有关事项和规定向社会公众予以扼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长春经开”股票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

6.《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已刊登在1999年7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本次发行共计7500万股,其中6750万股上网发行。

8.本次发行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一、发行基本情况

1.“长春经开”本次发行额度为7500万股,其中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750万股:向基金开元配售53.6万股;向基金裕阳配售53.6万股;向基金裕隆配售53.6万股;向基金汉盛配售53.6万股;向基金金泰配售53.6万股;向基金普丰配售53.5万股;向基金普惠配售53.5万股;向基金景宏配售53.5万股;向基金安信配售53.6万股;向基金安顺配售53.6万股;向基金兴华配售53.6万股;向基金兴和配售53.6万股;向基金泰和配售53.5万股;向基金同益配售53.6万股。6750万股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系统,上网定价发行。

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9.50元人民币,发行市盈率为14.39倍,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5500万股。

2.发行时间:1999年7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在下一个工作日继续申购。

3.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4.发行对象: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次新股发行可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每只证券投资基金申请配售新股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5%,证券投资基金经配售购入的股票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持有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5.股票名称及申购代码:股票名称为:“长春经开”,申购代码为:“730215”。

二、发行方式及认购数量的确定

本次“长春经开”股票发行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即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实行定价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按拟定的发行价格,将6750万股“长春经开”股票全部输入主承销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其报出价9.50元/股即为发行价。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本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交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经核实的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所认购的股数,具体确定方法是:

1.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申购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申购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由承销团按承销协议包销。

3.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购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申购号码,每一个中签申购号认购1000股“长春经开”股票。

三、申购股数的规定

1.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每一个股票帐户的申购量最少不得低于1000股,申购量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2.每一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一帐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证券交易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

3.每一个股票帐户申购数量上限为67000股。

四、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参加本次“长春经开”股票上网定价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先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帐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发行日1999年7月28日(含该日)之前办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的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1)凡参加本次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公开发行日7月28日(含该日)之前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已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但没有存入足够资金的申购者,应根据自己的申购量于发行日7月28日(含该日)前存入足额数量的申购资金。

(3)尚未开立资金帐户的申购者,必须在发行日7月28日(含该日)之前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4)获配售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于7月29日下午4∶00以前,将全部配售股款冻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用帐户内。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二级市场买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申购者当面委托时,应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凭证到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申购者使用电话委托或其他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申购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同一股票帐户不得在几个证券交易网点多次办理申购。

五、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量大于上网发行量,采取摇号抽签方式认购。

1.申购配号确认

(1)申购当日为7月28日(T日),投资者申购。

(2)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7月29日(T+1日),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对资金已到申购资金专户的有效申购进行处理,并进行冻结。资金未到清算帐户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该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申购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7月30日(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

(3)申购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7月30日(T+2日),由主承销商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实际到帐的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按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同一笔申购所配号码是连续的,然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有效申购配号记录传输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给予申购配号。

(4)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8月2日(T+3日),申购者到原委托申购的证券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8月2日(T+3日)在选定的报刊上公布中签率。本次股票上网发行总量为6750万股,每一个号代表1000股,故应有67500个中签号,则中签率=中签号数/配号总数×100%。

3.摇号抽签

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8月2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申购结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8月3日(T+4日)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定认购股数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

六、清算和交割

1.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至第三个工作日7月29日至8月2日(从T+1日至T+3日),申购资金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冻结在唯一指定的清算银行的新股申购资金专户内(三个工作日),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发行人所有。有关资金划拨、冻结等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2.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8月2日(T+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签情况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将有效申购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申购结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8月2日(T+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未中签的认购款项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部分申购款及定价发行手续费,同时将中签的认购款项在代扣发行手续费(发行总额的3.5‰)后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帐户。

4.主承销商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划转的认购股款后,按照承销协议将此款项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5.新股股权登记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自动完成,并以软盘形式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七、发行费用

1.本次上网定价发行对投资者只按规定委托手续费,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委托手续费按各地原有标准由各证券营业机构自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

2.上网定价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由主承销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按各参与本次上网定价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申购量,将该笔费用按比例自动划至各证券交易网点帐户。

八、承销商和发行人

1.主承销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0号

法人代表:马茂宗

联系人:毛妍石春晖

电话:010-66065411

传真:010-66065412

2.发行人: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森

联系人:杨永学

电话:(0431)4644225

传真:(0431)4630035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9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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