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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xia Building Materials Group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ug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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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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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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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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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11 楼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xingyelawyers.com
二〇二一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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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21]237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杜涛、马学芳出席 公司于2021 年8 月10 日14:00 时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电话:0951-5677929 第1页 共7 页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11 层 邮编:750001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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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7 月23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 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8 月4 日, 会议日期为2021 年8 月1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 年8 月10 日14: 00 时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 年 8 月1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11 层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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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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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 年8 月10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 人,代表股份 227,413,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6%,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 人,代表股份8,103,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9%。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合计22 人,代表股份共计235,517,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9.25%。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1 年8 月4 日下午15: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 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2 项,分别为《关于公司向中国建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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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益”基金捐款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向中国建材“善建公益”基金捐款的议案》:同 意股份数为235,477,04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份数为4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02%;弃权股份数为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
2、《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 股份数为8,063,75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股份数为4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50%;弃权股份数为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中国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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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上述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以参加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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