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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I TECH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p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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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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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 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华大智造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319,475 股,发行价格为 87.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3,602,231,830.5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17,677,388.48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284,554,442.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6 日,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 字第 2201281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 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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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1)等相关披露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项目进度
1 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 154,520.04 126,437.19 实施中
2 基于半导体技术的基因测序仪及配套设备试剂研发生产项目 19,787.44 19,787.44 已结项
3 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 29,784.30 29,784.30 实施中
4 华大智造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9,627.10 29,627.10 已结项
5 华大智造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12,148.50 12,148.50 已结项
6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35,000.00 实施中
总计 280,867.38 252,784.53 -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 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募投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长,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 地项目

项目名称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 2025年6月 2026年3月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在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发基地项目建设期间,建筑幕墙施工因受风雨、高 温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进度有所延缓。此外,受内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公 司经营发展策略也在不断调整,对于该生产基地的定位和产线布局亦在审慎评估 决策中,相应方案的调整使得整体建设进度稍晚于预期目标。

四、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根据公司原募投项目规划,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深圳华大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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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在内部研发规划过程中,公司部分研发项目和研发人员 下沉到子公司武汉智造,该部分研发活动仍属于原募投项目的范畴。为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武汉智造为实施主体,并增加武汉作为实 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主要生产经营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以基因测序
仪及配套设
武汉智造 武汉 2016年8月29日 128,437.19万元人民币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备试剂为代表的生命科
学仪器研发
生产和销售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华大智造研发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 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募投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需要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 集资金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 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 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 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 付,可操作性较差。

基于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自本议案通 过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毕期间,预先使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先行 支付研发人员在募投项目的薪酬费用,后续定期按季度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 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该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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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一)公司研发项目管理部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安排,定期梳理各募投 项目实施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费用支付审批流程提 交付款申请,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申请单,使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 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募投项目涉及的研发人员费用归集情况,编制使用 自有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汇总表,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按季度发起资 金调拨申请,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批准通过后将其由募集资金账户置换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

(四)公司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对已支付的费用 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 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 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 构的核查与问询。

七、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 目的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 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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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定 期按季度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以及增加全资子公司实施主体与增加实施地点,有 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 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华大智造智能制造及研 发基地项目”在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 对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以及新增实施 主体与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推进。上述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调整 是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司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人员费用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以及新增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 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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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 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决定,不会对公 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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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研发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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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肖少春 路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