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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AN PHARMA CO.,LTD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5

May 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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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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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 年-2027 年)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以及《鹭 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5 年-2027 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 定,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 第三条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2025 年-2027 年)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弥补累计亏损后,每年按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 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条件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当公司具有下列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为负的;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八十;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且绝对值大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其他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因前述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上予以披露。

4、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 公司报表口径)时,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 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 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实现盈利,且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情况下,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或超过5000 万元。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

(1)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

(2)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 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在股东会召开前可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 以上同意。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方为通过。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 请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 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