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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niusha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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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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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 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律师出 席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 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 海口市龙昆北路 2 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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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215,007,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4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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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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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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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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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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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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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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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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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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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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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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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张 宁
二 00 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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