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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 Group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4
Dec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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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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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9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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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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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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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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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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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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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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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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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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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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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1 -
| 现场参会 | 16 | 900,496,547 | 37.7362 |
|---|---|---|---|
| 网络参会 | 985 | 161,440,304 | 6.7653 |
| 合计 | 1,001 | 1,061,936,851 | 44.5015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99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2,411,0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6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1,601,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1%;反 对 20,029,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1%;弃权 30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75,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792%;反对 20,029,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26%;弃权 30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2%。
该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提案 2.0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1,638,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468%;反 对 30,021,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1%;弃权 2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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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112,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444%;反对 30,021,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50%;弃权 27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案 3.00 《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0,806,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6%;反 对 688,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8%;弃权 441,43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280,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2%;反对 688,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0%;弃权 441,4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8%。
该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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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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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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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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