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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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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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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度报告(以 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 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以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 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 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 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如要 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 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 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 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 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还应听取公司财务总 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由公司财务总监至少安排 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 事应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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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上述面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 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 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 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 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主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 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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