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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fang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Aug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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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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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2025 年8 月26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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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议案二: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4 议案三: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 16 议案四: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 23 议案五: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25 议案六: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29 议案七:关于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31 议案八: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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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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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 据202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新要求,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本次修 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 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 改为“股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 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修订详细说明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9 日披露的《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2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8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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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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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 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也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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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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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详见下表: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详细 说明。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 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 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9 日披露的《廊坊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8 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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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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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 序 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
| 1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
修订内容: “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 | 无 | 本条新增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3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
增加内容: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
| 4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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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5 | 第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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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6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 7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 8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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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修订内容: “百分之三”修订为“百分之一” 增加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
|---|---|---|---|
| 10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删除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
| 11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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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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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 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 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 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 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 过百分之十; |
删除内容: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 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 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 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变更公司形式;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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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 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 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增加内容: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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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修订内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修订为“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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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
修订内容: “半数以上”修订为“过半数的”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主席”修订为“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 “监事”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增加内容: “或者其”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
|---|---|---|---|
| 15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删除内容: “监事会”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16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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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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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
删除内容: “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 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增加内容: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 “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实施。”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
|---|---|---|---|
| 18 | 第三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 |
删除内容: “与监事代表” 增加内容: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第三十八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 19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
删除内容: “公司如有优先股就本规则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 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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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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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公司如有优先股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 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
|---|---|---|---|
| 2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
删除内容: (二)“出席或”、“监事、董事 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本条最后一款“监事” 增加内容: 最后一款“或者列席”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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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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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 22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 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修订内容: “公开发行”修订为“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 “非公开发行”修订为“向特定 对象发行”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 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23 | 第四十六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增加内容: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 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 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
第四十七条 ……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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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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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无 | 本条新增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 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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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对《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相关修订详见下表: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东 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 不再作一一对比说明,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9 日披露的《廊坊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8 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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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详细说明:
| 序 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
| 1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删除内容: “对股东会负责”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2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
删除内容: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序号顺延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
| 3 | 第五条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因相关比例未达到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但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无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
增加内容: “或者授权” |
第五条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报股 东会审议批准;因相关比例未达到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但达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 露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股 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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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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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批准或者授权。 | |||
|---|---|---|---|
| 4 |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 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
删除内容: “监事” 增加内容: “等电子通信” |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 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5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四)监事会提议时; ……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 6 |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信箱或传真;通知 时限为: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 如遇特殊情况,需董事会立即做出决议的,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即行召开董事会紧急会 |
修订内容: “电话、电子信箱或传真”修订为“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 “二分之一以上”修订为“过半数” |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等电子通信;通知时限为:在临时董 事会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如遇特殊情 况,需董事会立即做出决议的,经全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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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如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 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 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董事同意,可即行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 如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 (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 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 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 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 召集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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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
修订内容: “二分之一以上”修订为“过半数”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含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
| 8 |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删除内容: “监事会主席”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邀 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 9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会、总经理均具有提案权。提案要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 达董事会秘书,备案后转呈董事长。对不列 为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将明确的反馈意见 通知提案人。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
删除内容: “监事会”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均具有提案权。提 案要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 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备案后转呈董事长。对不列为董事会审 议的提案,应将明确的反馈意见通知提 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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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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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会议议案(题)进行审议。各位董事 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 在会上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 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
删除内容: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会议议案(题)进行审 议。各位董事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 深入的调查研究,在会上充分讨论和发 表意见。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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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增加内容: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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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电 话、传真、代理人投票或亲自到场举手、记 名投票方式。 |
修订内容: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电话、传真、代理 人投票或亲自到场举手、记名投票方式。”修订 为“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通讯或者 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 式。 |
| 12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至少保管 10 年,自董事会会议记录正式形成之日起计 算。 |
修订内容: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修订为“董 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至少保 管10 年,自董事会会议记录正式形成之日起计 算。”修订为“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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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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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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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廊 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 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 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应及时通报 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
修订内容: “监事会”修订为 “审计委员会”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秘书。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9 日披露的《廊坊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8 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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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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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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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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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廊 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除下表修订内容外,《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其他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的全部修改为“股 东会”,其他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 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拟修订内容 | 修订后 |
|---|---|---|---|
| 1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 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包括确 认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
删除内容: “和监事会”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 委员会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 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包括确认公 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
| 2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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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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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 |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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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八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八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
| 4 |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 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
修订内容: (六) “独立董 事对重大关联 交易需明确发 表独立意见。” 修订为“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对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需进行 事先认可。” |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需进行事先认可。 |
| 5 | 第十六条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十六条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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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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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 …… |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 …… |
||
|---|---|---|---|
| 6 | 第十七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删除内容: “监事” |
第十七条 ……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 7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披露 时应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 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 |
修订内容: (六) “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 修订为“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删除内容: “(七)独立董 事意见;”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披露时 应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
| 8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修订内容: (二) “独立董 事的事前认可 情况和发表的 独立意见;”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 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先 认可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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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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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订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 事先认可意 见;” |
…… | |||
|---|---|---|---|---|---|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9 日披露的《廊坊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 年8 月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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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25 年8 月26 日,任期 终止日期为2028 年8 月26 日。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张斌,男,汉族,1978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工程师。现任廊坊市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河北智能计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廊坊市廊控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廊坊市数城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曾任廊坊市保龙仓商贸有限公司市 场部、采购部部长;廊坊昊宇酿酒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廊坊 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管、 董事;廊坊市凯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项目发展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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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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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董事;廊坊市国开兴安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科科长、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 事业部副总经理、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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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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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张东辉先生为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起始日期为2025 年8 月26 日,任 期终止日期为2028 年8 月26 日。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张东辉,男,汉族,1987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现任廊坊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中心主管。曾任河北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管;荣 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计主管。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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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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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控股股东廊坊市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王倩女士、孙海侠 先生、赵玉梅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起始 日期为2025 年8 月26 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8 年8 月26 日。 本次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个人简历:
王倩,女,汉族,1973年出生,理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翰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梁振英 物业服务顾问有限公司评估师;融科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营销总 监;美国华平投资集团北京代表处执行董事;北京华平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孙海侠,男,汉族,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民商法学硕 士,律师。现任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初亭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 判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银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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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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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
赵玉梅,女,汉族,1977 年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 博士,会计学教授。现任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曾任北华航天工业学 院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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