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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nd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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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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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 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 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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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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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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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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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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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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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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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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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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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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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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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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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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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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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 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 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二)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涉 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 的情形;如存在,进一步说明相关事项未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的理由和 依据;
(三)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 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二十五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审计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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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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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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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发表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保留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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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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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表保留意见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包括注册会计师认为保留意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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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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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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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 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如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解释性说明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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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性说明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
(二)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三)如存在其他信息重大错报或者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进一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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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出具带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解释性说明中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解释性说明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解 释性说明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的详细依据。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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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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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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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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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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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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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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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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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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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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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但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 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深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要求的期限 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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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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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以及事业部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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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二节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同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应在获悉重大事 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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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 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 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以外的临时报告:
-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 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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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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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签字。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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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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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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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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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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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或下属公司收集、核实相关信 息。公司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 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 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应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核实情况完毕后,应按时如实地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 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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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 证券事务部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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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六条 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公司对外公告信息的发布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 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经董事长授权的公司总经理,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 董事、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五十七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 同意。遇到有不适合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发布以及对外宣传的信息,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 管理。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公司证券事务部也应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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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 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在有关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六十八条 下属企业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 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下属企业认为报送 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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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 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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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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