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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nd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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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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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称“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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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信息披

  • 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 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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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 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

  •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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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 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 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 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 导的情形;

4、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5、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内容、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6、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以说明;

7、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 要求不符,未予以说明;

8、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以说明; 9、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 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10、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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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 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 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 (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1 亿元,或原预计扣除 后营业收入高于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1 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 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 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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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 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 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年报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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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经济处罚;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责任追就时,可适用上述一项或多项追责形式;进行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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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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