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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nd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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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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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捷 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 等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 控制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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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董事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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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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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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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项报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 信息、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审计费用报价、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 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及 保存。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1)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2)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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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 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 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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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 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九条 如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 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合理判断 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审议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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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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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 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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