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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Mar 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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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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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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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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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 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 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 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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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除第(五)项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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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5 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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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 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 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来的《独立董事制 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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