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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hon Optronic 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0

Aug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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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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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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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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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 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

  • 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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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 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四章 转让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 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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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 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 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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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深交 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 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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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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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章 董监高离任后股票锁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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