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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an High-tech Development Co.,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4

Jun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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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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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BEIJING DENTONS LAW OFFICES, LLP (JINAN)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号玉兰广场 4号楼 7-8 层 (250101) 7-8/F, Building 4, Yulan Plaza, No.8 LongAo North Road, Lixia District, 250101, Jinan, China Tel: +86 531-88878388 Fax: +86 531-88726767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overline{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公司干 2024 年 6 月 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 布了《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6日9时15分在中国(山东)自由 留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街道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广场主办公楼1616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 9:15-9:25、9: 30-11: 30、13: 00-15: 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9:15-15: 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overline{2}$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1.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2. 其他人员。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合计314.215.47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095%。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293.877.17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23%。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网络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20,3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2%。

  1.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大成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非累计投票议案:

1、《关于审议 2023年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 2023年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宙议 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5、《关于审议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申请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10、《关于审议制定〈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议案》:

11、《关于审议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2、《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普通表决议案:


್ನ
议案名称 投票情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frac{9}{6}$

$\overline{4}$

(%)
1 《关于审议
2023年年度
董事会报告
普通股
合计
313, 908, 371 99.9022 307, 100 0.0978 $\overline{0}$ 0.0000
的议案》
$\sqrt{2}$ 《关于审议
2023年年度
监事会报告
的议案》
普通股
合计
314, 038, 671 99.9437 176,800 0.0563 $\boldsymbol{0}$ 0.0000
3 《关于审议
2023年年度
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
普通股
合计
313, 908, 371 99.9022 307, 100 0.0978 $\mathbf{0}$ 0.0000
《关于审议
2023年年度
普通股
合计
313, 908, 371 99.9022 176,800 0.0562 130, 300 0.0416
$4\phantom{.}$ 利润分配及
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议
案》
5%以下
股东的
表决情
58, 029, 682 99.4736 176,800 0.3030 130, 300 0.2234
《关于审议
2023年度内
普通股
合计
313, 908, 371 99.9022 307, 100 0.0978 $\overline{0}$ 0.0000
5 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议
案》
5%以下
股东的
表决情
58, 029, 682 99.4736 307, 100 0.5264 $\boldsymbol{0}$ 0.0000
《关于审议
公司2023年
普通股
合计
314, 038, 671 99.9437 176,800 0.0563 $\boldsymbol{0}$ 0.0000
$\,6$ 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
议案》
5%以下
股东的
表决情
58, 159, 982 99.6969 176,800 0.3031 $\boldsymbol{0}$ 0.0000
$\sqrt{7}$ 《关于审议
公司2023年
普通股
合计
313, 908, 371 99.9022 307, 100 0.0978 $\mathbf{0}$ 0.0000

年度报告及
摘要的议
案》
《关于审议 普通股 285, 948, 569 91.0039 10, 136, 602 3.2260 18, 130, 300 5.7701
公司及子公 合计
8 司2024年度 5%以下 30, 069, 880 51.5453 10, 136, 602 17.3760 18, 130, 300 31.0787
申请融资、 股东的
担保额度的 表决情
议案》
《关于审议 普通股 40, 029, 682 68.6182 307, 100 0.5264 18,000,000 30.8554
公司及子公 合计
司2024年度
9 拟向控股股 5%以下 40, 029, 682 68.6182 307, 100 0.5264 18,000,000 30.8554
东及关联方 股东的
借款暨关联 表决情
交易的议
案》
《关于审议 314, 038, 671 99.9437 176,800 0.0563 $\overline{0}$ 0.0000
制定<济南
高新发展股 普通股
10 份有限公司 合计
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制
度>的议案》

注: 上表中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5、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
股数 比例
(%)
《关于审议延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普通股合计 40, 029, 682 68.6182 307, 100 0.5264 18,000,000 30.8554

$\sf 6$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5%以下股东
的表决情况
40, 029, 682 68.6182 307, 100 0.5264 18,000,000 30.8554
《关于审议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
普通股合计 40, 029, 682 68.6182 176,800 0.3030 18, 130, 300 31.0788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具体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
5%以下股东
的表决情况
40, 029, 682 68.6182 176,800 0.3030 18, 130, 300 31.0788

注:上表中两项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根据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晚,一下活

项浩

项目负责人律师: 一个儿

王琳

经办律师:

李瑞

经办律师:

张学部

张粹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