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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ET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Jan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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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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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12 年1 月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2011 年12 月31 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十 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曁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1 月16 日上午9:30 在公司荷花池会议 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新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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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2,879,2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5%。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 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出售公司位于深圳、东莞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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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潘岩平

阚 赢

2012 年1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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