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Apr 19, 2016
55229_rns_2016-04-19_a5829faf-7f0c-4f97-a424-b552bbc41536.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90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365 x 9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 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 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4 号楼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股份 77,384,297 股。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
公司部分董事;
-
公司全体监事;
-
公司董事会秘书;
-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
本所律师。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7,383,797 股同意,0 股反对,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二)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7,383,797 股同意,0 股反对,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三)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7,383,797 股同意,0 股反对,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四)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77,383,797 股同意,0 股反对,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 (五)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77,383,797 股同意,0 股反对,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7,384,297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许志刚)
(孙民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