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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a Create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Dec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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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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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本次发行。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股票方 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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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本次发行预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 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 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 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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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报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司就本 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 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经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0-2022 年)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 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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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表的议案》,以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非经 常性损益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十、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 资金专用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内容。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 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 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及发行工作。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作为抵押,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1.8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融资需求,根据金融机构要 求进行,贷款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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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 信用、自愿的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关联交易原则,采取了有效的风险 控制措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本次向参股公司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方元”) 提供对外担保,有利于拓宽华力方元的融资渠道,推动华力方元既定的经营计划的 顺利实施,有助于提升华力方元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海鹰、李燕、李春升

202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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