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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F Co., 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3

Sep 1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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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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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鹏飞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广红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国谋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刘国谋、李伟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 年 1-6 月

现场检查时间:2023 年 7 月 21 日、2023 年 8 月 29 日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鹏飞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鹏飞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鹏飞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鹏飞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广红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国谋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刘国谋、李伟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3年1-6月
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7月21日、2023年8月29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签到表、公告等;
(2)查阅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3)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基本制度的执行情
况;
(4)与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与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内部审计部门资料,包括内部审计部门任职人员资料、内部审计制度、内部
审计部门出具的历次内部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2)查阅审计委员会资料,包括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人员构成、会议记录等;
(3)查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决策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记录;
(4)查阅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明细表;
(5)与内审部门人员、财务部人员、董事会秘书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沟通。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签到表等;
(2)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文件;
(3)查阅投资者来访的记录材料,查阅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公司资料;
(4)与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抽查信息披露内部审批流程,了解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规定;取
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公司内部的相关规定;
(2)与财务人员沟通,询问公司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及审议对外担保的内部流程等;
(3)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关联方清单、重大关联合同。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审批的相关三会文件;
(2)查阅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决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
(3)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台账,抽查募集资金大额支付凭证及原
始凭证;
(4)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方向及
合规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
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注1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 (1)查阅公司披露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了解业绩波动情况;

  • (2)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

  • (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 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披露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了解业绩波动情况;
(2)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
(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
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披露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了解业绩波动情况;
(2)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
(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
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披露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了解业绩波动情况;
(2)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
(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
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披露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了解业绩波动情况;
(2)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资料,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
(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
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注2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所做出的承诺函;
(2)查阅公司半年报、季报、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3)询问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承诺的履行情况;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变动的说明文件。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注3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
(1)查阅公司章程、分红规划、相关决议等文件;
(2)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大额资金支付记录及相关审批文件;
(3)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
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注 1: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共享云仓项目”和“车货配物流信息平台项目”已终止,“智慧社区运营管理项目”未 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上述终止事项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经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已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结合市场需求、产能规划、资金情况等,审慎评估募投项目持续 推进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及时、充分披露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注 2:2023 年 1-6 月业绩波动情况

公司现金流波动幅度较大: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856,43 7.14 元,去年同期为-47,997,719.63 元,增加 16.96%;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96,212, 942.37 元,去年同期为 182,769,623.67 元,增加 7.36%;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820,731.73 元,去年同期为-24,086,830.20 元,较去年同 期减亏 21.86%。公司较上年同期业绩有所改善,但仍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保荐机构 持续关注了公司业绩波动情况,已建议公司关注 2023 年下半年业绩波动情况,并在后 续定期报告中对业绩波动原因进一步分析。

注 3:公司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超期未履行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杨阳女士及其配偶李长军先生签署 了 《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以下简 称“承诺函”),杨阳、李长军向华鹏飞承诺,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韩伟业”)2018、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14,000 万元、16,000 万元。经审计机构审计,博韩伟业未完成承诺函 中承诺的业绩,因此杨阳女士、李长军先生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杨阳及李长军关于 其业绩承诺争议/纠纷的仲裁,申请撤销业绩补偿的承诺。2022 年 8 月公司收到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SZDS20210001 号承诺函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 通知》,杨阳、李长军申请增加仲裁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受 理李长军、杨阳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并将与申请人(未变更)的仲裁请求事项一并进 行审理。增加的仲裁请求如下:若申请人在《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及 2019 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中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无法撤销,请求在 2018 年业绩 承诺未完成额范围内,即 6,803.05 万元范围内,裁定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业绩补 偿款项数额。目前仲裁已裁决,裁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度的补偿款金额 人民币 6,803.05 万元,确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2023 年 8 月,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方支付部分业绩补偿款,共计 6,008,336.00 元。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应收账款金额较大:2023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52,187.02 万元, 存在应收账款逾期或出现坏账损失的风险;

2、公司现金流波动幅度较大: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856, 437.14 元,去年同期为-47,997,719.63 元,增加 16.96%;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为 196,21 2,942.37 元,去年同期为 182,769,623.67 元,增加 7.36%;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820,731.73 元,去年同期为-24,086,830.20 元,较去年 同期减亏 21.86%。公司较上年同期业绩有所改善,但仍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3、未决诉讼涉案数量较多金额较大:①公司作为原告,于 2017 年 6 月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胜涛等八名被告回购公司持有的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 1 6.43%股权。一审判决公司胜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20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到股权回购 款及相应收益 4,706.07 万元。除本案已经执行到位的金额外,未发现执行人高胜涛、陈 安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需等待恢复执行条件成就后继续进行。

②公司用于转运往来于北京地区货物的仓库 2021 年 1 月发生火灾事故,公司向北 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传化公司、中建国材公司和百运通公司,请求上述三家公司 赔偿公司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其他仓库租赁企业以及货物所有人相继起诉公司、传化 公司、中建国材公司,要求三家公司连带赔偿货损以及其他损失。截至本报告期末,由 此火灾事故引发的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共计 53 起(含反诉),其中撤诉

11 起。截止 2023 年 6 月,部分案件已完成一审或二审判决,涉及公司的赔偿比例 均为法院核实诉讼金额的 30%。目前,中建国材公司不服判决,正在向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本系列案件虽然没有全部 审理结束,但公司已根据生效判决截止报告期末支付赔偿共计 173.64 万元。由于中建 国材公司仍在上诉,但本案中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预计不会发生更改,故剩余未终决案 件公司按涉诉金额的 30%计提预计损失 485.63 万元。

③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股东杨阳及其配偶李长军自愿签署《关于博韩伟业(北 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业绩的承诺函》,根据上述承诺函及 2018 年、 2019 年审计结果,博韩伟业承诺业绩累计未完成 541,469,956.59 元,因此杨阳、李长军 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541,469,956.59 元。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杨阳及李长军关于其业绩承诺争议/纠纷的仲裁,申请撤销业绩补 偿的承诺。2022 年 8 月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送达的《SZDS 20210001 号承诺函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杨阳、李长军申请增加仲裁请求,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受理李长军、杨阳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并将与申 请人(未变更)的仲裁请求事项一并进行审理。增加的仲裁请求如下:若申请人在《关 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中作出的业绩补 偿承诺无法撤销,请求在 2018 年业绩承诺未完成额范围内,即 6,803.05 万元范围内,

裁定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项数额。目前仲裁已裁决,裁定申请人应向 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度的补偿款金额人民币 6,803.05 万元,确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 人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2023 年 8 月,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方支付部分业绩补偿 款,共计 6,008,336.00 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广红 刘国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9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