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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Jan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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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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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名称:天津海运 天海 B 编号:临 2015-003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简称“监管指引”)和天津证监局《关 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公司对因股票非公开发行完成而满足履行条件的承诺、 截止2014 年底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公告如下(下文中“本次发行”指经本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非公开发 行,发行结果及股本变动情况请参阅临 2014-063 号临时公告):
| 行, | 发行结 | 果及股 | 本变动情况请参阅临2014-063号临时公告): | ||
|---|---|---|---|---|---|
| 编 号 |
承诺 主体 |
承诺 事项 |
承诺内容 | 承诺 日期 |
履行状况 |
| 1 | 天津市 海运股 份有限 公司 |
避免资 金占用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在商 业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并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专 款专用,不会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且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前,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将任何款项存放在海航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 |
2014 年2 月13 日 |
履行中 |
| 2 | 大新华 物流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
股权分 置改革 |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 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
2012 年12 月7 日 |
履行中 |
| 3 | 大新华 物流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
避免同 业竞争 |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海航物流作为天津海运的控股股东且本公 司作为海航物流一致行动人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 本公司控制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 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参与或从事任何与 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届时的主营业务有关的任何项目或商业 机会,则本公司将无偿给予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无偿给予天津 海运或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或从事上述项目或商业机会的优先权。 |
2013 年8 月20 日 |
履行中 |
|---|---|---|---|---|---|
| 4 | 海航集 团有限 公司 |
避免同 业竞争 |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本公司控制的海航物流作为天津海运的控 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天津 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除天津海 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得参与或从事任何与天津海 运及其控股子公司届时的主营业务有关的任何项目或商业机会,则 本公司将无偿给予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无偿给予天津海 运或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或从事上述项目或商业机会的优先权。 鉴于天津海运拟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购建VLCC(超大型油轮) 从事原油国际运输业务,本公司同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本次发行完 成后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与天津海运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 不限于促使下属企业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赋予天津海运 收购其持有的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80%股权的选择权。 |
2013 年8 月20 日 |
履行中 (备注:为彻底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后发行人 与海航集团及其控 制的企业之间可能 新增的同业竞争问 题, 2014 年7 月23 日,海航集团(国际) 有限公司与中央证 券有限公司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海 航集团(国际)有限 公司将其持有的思 维财富100%股权转 让给中央证券有限 公司。2014 年7 月 24 日,思维财富的 股东变更手续已完 成,股东由海航集团 (国际)有限公司变 更为中央证券。据 此,大新华油轮已不 再属于海航集团控 制的企业。) |
| 5 | 海航集 团有限 公司 |
避免同 业竞争 |
在海航物流通过认购天津海运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天津海运 控股股东、天津海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购建超大型油 轮VLCC 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促使控制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的本公 司下属企业在天津海运本次发行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实 现由天津海运托管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原油运输业务或本公司下 属企业持有大新华油轮有限公司的股权。 |
2013 年10 月25 日 |
已履行 |
| 6 | 海航物 流集团 有限公 司 |
股票非 公开发 行 |
同意并承诺将出资不少于人民币36 亿元认购天津海运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原因,导致海航物流最终认 购数量与天津海运董事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不 足)的,天津海运将不承担发售不足的责任,且天津海运将依据中 国证监会实际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最终拟向海航物流发 行的股份数量。 |
2013 年8 月20 日 |
已履行 |
|---|---|---|---|---|---|
| 7 | 海航物 流集团 有限公 司 |
股票非 公开发 行 |
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海航物流不得将该等股票上市交易或转 让,但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除外。 |
2013 年8 月20 日 |
履行中 |
| 8 | 海航物 流集团 有限公 司 |
避免同 业竞争 |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天津海运的控股股东期间,本 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公司控制的除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 与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除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得参与或从事任何与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 司届时的主营业务有关的任何项目或商业机会,则本公司将无偿给 予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无偿给予天津海运或其控股子公 司参与或从事上述项目或商业机会的优先权。 |
2013 年8 月20 日 |
履行中 |
| 9 | 海航物 流集团 有限公 司 |
避免同 业竞争 |
根据本公司与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联合石化”)于2012 年9 月25 日签订的《长期运输协议》及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以下合称为“《长期运输 协议》”),双方在进口原油运输方面进行合作,联合石化提供约 定的原油进口数量,本公司提供约定的VLCC 油轮运力。 本公司指定天津海运(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下同)行使《长期 运输协议》赋予本公司的权利,由天津海运作为本公司唯一指定的 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负责《长期运输协议》项下10 艘新建VLCC 油 轮的进口原油运输服务。但天津海运行使前述权利应以本公司通过 认购天津海运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且天津海运实施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购买VLCC 油轮项目为前提。天津海运按上述安排 实际进行进口原油运输业务时,本公司将促成联合石化按《长期运 输协议》的约定与天津海运安排具体运输业务。本承诺函自本公司 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致使天津海运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14 年2 月13 日 |
履行中 |
| 10 | 大新华 轮船 (烟 台)有 限公司 |
避免同 业竞争 |
在大新华物流控制本公司,以及大新华物流作为天津海运的控 股股东或天津海运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本公司不再开展任 何与天津海运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 争关系的业务;对于本公司上述已期租给津海海运的3 艘集装箱船 舶,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天津海运同意,本公司将在本公司承租期 限内或原出租方将该等船舶转让给本公司后,续租给天津海运或其 子公司;对于本公司上述停运待修及已不适航的3 艘集装箱船舶, 在该等船舶修妥或适航后,如天津海运同意,本公司将按不高于上 述已期租给津海海运的集装箱船舶的租金标准以公允价格出租给 天津海运或其子公司;对于本公司的自有船舶,本公司将来进行转 让时,天津海运或其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2013 年10 月8 日 |
履行中 |
|---|---|---|---|---|---|
| 11 | 上银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股票非 公开发 行 |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取得的 新股。 |
2014 年12 月30 日 |
履行中 |
| 12 | 国华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
股票非 公开发 行 |
本次认购获得的天津海运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 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2014 年12 月30 日 |
履行中 |
| 13 | 方正富 邦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股票非 公开发 行 |
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2014 年12 月30 日 |
履行中 |
| 14 | 财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股票非 公开发 行 |
本次认购的天津海运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 |
2014 年12 月30 日 |
履行中 |
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 相关情况。
以上特此公告。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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