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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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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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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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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一节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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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限制、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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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包括该等期间内其新增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节交易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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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禁止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发现如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相关人员纠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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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交易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除收缴违规交易所 得收益外,公司视情况按照违规交易所得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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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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