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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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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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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6 月 20 日,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如下:
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除特殊说明外,序号采用的是修改后章 程中对应的新序号)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1 | 章程中所有“总经理”、“副总经理” 的表述。 |
统一调整为“总裁”、“副总裁”。 |
| 2 | 第二条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第二条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第三条 第三至十五款 自“1998 年 6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委 员会《关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批 复》(证监上字 [1998]62 号文)批准”至“总股本由 1,308,481,222 股相应变更为 1,308,261,222股。” |
删除 |
| 4 | 原第八章 党的组织 整章 |
调整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5 | 第二十二条 (五) ……中国证监会…… |
第二十二条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
| 6 |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删除。 |
| 7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8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新增: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9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1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11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新增: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12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3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删除)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删除)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第一款新增: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14 | 第七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方式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15 | 第七十九条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七十九条 …… …… 新增: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16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17 | 第八十八条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18 | 第八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19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20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新增(作为第四款): 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义务。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21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 董事违背上述第(十)项规定的,董事会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人予以罢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22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 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及 职权等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 相关规定。 |
| 23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非 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指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 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 长1人。独立董事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中的“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指独立董事之外的董事。 |
| 24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 上述职权中,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中应予以披露标准的事项,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25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不超过公司 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并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 会有权决策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资产额度的 委托理财,并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
| 26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27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或专人送达;通知 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内。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专人送达 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 日前。情况紧急或特殊,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28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章程中第一〇七条的(六)、(七)、 (八)、(十)、(十二)等重大事项,经公 司党委研究讨论,由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后生效。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29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30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 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 相关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第 九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的,董事会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人予以罢免。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七)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给 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 其相关责任。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31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32 | 无 |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33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新增(作为第二款):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和罢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
| 34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 35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1/3 的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1/3的公司职工 代表。 |
| 3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新增: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37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38 |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符合现金分红条 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实 施利润分配。 2、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 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3、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需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四)不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亏损或累计年度亏损的,可以不 实施利润分配。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经董事会 提议股东大会同意不分配的情况。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实施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 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盈利的,可实施利 润分配;公司年度亏损或累计亏损的,可 不实施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并可根据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 红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等要求拟定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合并报表的年均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 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三)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若中期分红则为该半年 度)及累计均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母公司及合并报表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值。 2、现金流充足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及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 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的实施。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38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程序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 会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通过多种渠道征求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对利润分配的意见,结合有关 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政策,审 慎制定公司分配方案。 2、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应当对当期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5、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1、根据国家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以 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董 事会认为需要调整经股东大会同意的 情况。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尊 重公司章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论 证,并履行决策程序,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在综 合考虑公司的业绩、股票价格、负债结 构、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后,认为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件。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实施程序和 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 进行专项研究论证,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倾听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依据本章程 和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分配方案。 2、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在制 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3、独立董事应当对当期利润分配方案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在公司当年度且累计盈利的情况下,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 因和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或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需要 等,需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由董事会提出具体方案,由独立董事 对方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内容/修订方式 |
|---|---|---|
| 39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40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电话或专人送达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电话或专人送达方式进 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达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达 等方式进行。 |
| 41 | 无 | 新增: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 的, 按最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元”,如 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
| 42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 43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超过”、“不足”、“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44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注: 因新增及删减部分条款(章节),条款(章节)序号相应调整。除特殊说明外,为便 于对照,原章程内容中的序号采用的是修改后章程中对应的新序号。因章节序号调整,正 文中进行章节引用时自动进行相关调整。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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