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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Dec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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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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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临-2023-060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及开展2024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所涉及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简称“公司”/“本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简称“财务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及开展2024 年度关联交易(简称“本交易”)的事项已由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交易为公司发展所需,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造成对关联方的依赖。本公告中的关联 交易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交易已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于2023 年12 月12 日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于芝涛、贾少谦、朱聃、刘鑫回 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 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于2023 年12 月10 日召开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交易。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亿元人民币
1
| 关联交易类别 | 2023 年预计金额 | 2023 年1-9 月实际 发生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 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
| 存款(最高余额、含利息) | 41.0 | 33.8 | 因尚无2023 年度经 审计数据,不适用 |
| 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 易融资等信贷业务(最高余额含利 息、手续费) |
30.0 | 23.8 | |
| 票据贴现等融资类业务利息 | 0.4 | 0.0 | |
| 结售汇 | 1.5 | 0.0 | |
| 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业务 | 0.1 | 0.0 |
(三)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亿元人民币
| 关联交易类别 | 本次预计情况 | 本次预计情况 | 2023 年1-9 月情况 | 2023 年1-9 月情况 | 本次预计金 额与上年实 际发生金额 差异较大的 原因 |
|---|---|---|---|---|---|
| 本次预计 金额 |
占同类业务 比例 |
2023 年1-9 月实际发生 金额 |
占同类业 务比例 |
||
| 存款(最高余额、含利息) | 40.0 | 80.00% | 33.8 | 71.40% |
因尚无2023 年度经审计 数据,不适 用 |
| 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 易融资等信贷业务(最高余额含利 息、手续费) |
10.0 | 17.24% | 23.8 | 62.70% |
|
| 票据贴现等融资类业务利息 | 0.1 | 50.00% | 0.0 | 1.34% |
|
| 结售汇 | 2.2 | 3.15% | 0.0 | 0.04% |
|
| 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业务 | 0.1 | 50.00% | 0.0 | 50.00% |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788291XT
-
2、成立时间:2008 年06 月12 日
-
3、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 号
-
4、法定代表人:贾少谦
-
5、注册资本:130,000.00 万元
-
6、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7、经营范围: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
下列本外币业务:
2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 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 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 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8、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口径):
单位:亿元人民币
| 单位:亿元人民币 | ||
|---|---|---|
| 项目 | 2023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2022 年12 月31 日 (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25.93 | 256.96 |
| 负债总额 | 177.83 | 211.40 |
| 净资产 | 48.10 | 45.56 |
| 资产负债率 | 78.71% | 82.27% |
| 项目 | 2023 年 1-9 月 (未经审计) |
2022 年度 (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3.23 | 8.80 |
| 净利润 | 2.49 | 4.42 |
9、诚信情况: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 或有事项。
10、与本公司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均为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 联人。
(五)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公平公允地执行。公司结 合关联人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参考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按照关 联交易类型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分析。经合理判断,本交易涉及的关联人 具有相应履约能力。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
3
(一)协议方
甲 方: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生效日期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2024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
(三)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本协议的修订需经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章批准 而作出;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之其 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 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的任何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定价政策: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存款之存款 利率;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之贷款 利率,甲方在乙方办理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 的手续费标准;
(3)甲方在乙方的贴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 水平确定,应不高于向甲方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甲方在乙方办理结售汇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应不逊于向甲方提供 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
(5)乙方根据指令向甲方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不 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或同类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2、定价依据:
4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票据贴现市场利率、开 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资金收支结算手续费和代理类服务费之市场水平。
(五)服务内容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接受乙方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开具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服务、结售 汇服务、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 体业务如下: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 亿元(含利息);
2、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每日日终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10 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3、甲方在乙方办理票据贴现服务,贴现利息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
元;
4、甲方在乙方办理结售汇服务,结售汇金额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2 亿 元;
5、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服务费每年上限不超过人 民币1000 万元。
(六)服务原则
1、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 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 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授权其在本协议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 3、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 项下的金融服务;
4、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贷款、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服务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和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七)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1、风险评估:
作为专门为海信集团(即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
5
融服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乙方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 并根据监管规则提供金融服务,需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规定。
乙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在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前,甲方对乙方进行了风 险监测及评估,未发现存放在乙方的存款存在风险事项。甲方将持续对乙方的履 约能力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存放在乙方的存款资金安全。
2、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甲方与乙方发生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安 全,甲方将依据《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
(八)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 项下的各项义务;
2、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 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 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花费合理数额的金钱后仍无法履 行)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 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 门强制性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变化。
(九)法律适用
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以中 文书写;
3、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 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 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
6
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丰富融资渠道,获取更优的融资成本,同时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实现 资金管理整体效益最大化,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在其营业范围内, 接受综合金融服务。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 促进本公司相关业务的有效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 响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2 月1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