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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ense Visual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Jun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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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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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3 号楼 青岛上实中心 1401、1402、1403 单元 邮编:266071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32)6869-5010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 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贵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向本所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 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 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贵公司或其他方出具 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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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 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 -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 9:25,9:30 11:30, - 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 15:00。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 区香港东路 88 号海信国际中心 A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贵公司董事长于芝涛先生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5.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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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5,701,87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0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551,959,04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0%。

  1. 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1.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贵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1.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57,218,9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9%;45,5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396,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57,59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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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45,6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2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情况:348,793,69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45,6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1%;22,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57,217,3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39,1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40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57,214,8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41,6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404,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48,704,4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8%;169,794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8,786,649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17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39,905,2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27%;169,794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8,786,649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8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30,976,832股,其中,930,830,25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78,1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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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68,46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2,031,0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78,114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68,463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 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30,976,832股,其中,930,521,4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1%;44,0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411,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1,722,2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44,014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411,4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57,569,4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63,7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27,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48,770,29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63,714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27,7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11,036,5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14%;46,609,882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1%;14,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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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11,026,5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04%;46,596,682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7%;37,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9%。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11,035,6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13%;46,597,682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8%;2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11,034,8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13%;46,595,682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6%;30,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

  •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11,010,2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87%;46,606,682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7%;4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46%。

  •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57,660,913股,其中,911,027,03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04%;46,603,682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4%;30,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30,976,832股,其中,930,817,91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98,81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6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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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322,018,71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7%;98,814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60,1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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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 舫 执业律师: 刘沣鲁 执业律师: 张 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