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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way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9
May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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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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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展宇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8/05/21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8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留任及吸引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為公司奠定永續經營之基礎。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金額: 以民國107年3月16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6,520仟元。 2.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民國107-110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減少金額為 新台幣0.02、0.07、0.08及0.07元, 對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為公司奠定永續經營 之基礎,擬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07年度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數量: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對象。 實際得依本辦法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之股數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及股份種類: 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8,000,000元,發行股份種類 為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800,000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二、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 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 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約定書及誠信廉潔、工作規則、與 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30%、需達成公司年度考核乙等(含)以上之條件。 2.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30%、需達成公司年度考核乙等(含)以上之條件。 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40%、需達成公司年度考核乙等(含)以上之條件。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信託契約、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相關合約約定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代表公司議約及簽訂)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有權 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公司同意辦理留職停薪,該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 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於恢復原職務後,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其權益,並於 獲配股數範圍內,重新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與發放比例、時限。 5.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6.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前 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7.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 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 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8.員工於既得期間未符既得條件已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無須返還。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 配股、配息、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及其他有 關股東權益事項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三、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 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第七條 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得依信託契約 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份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之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 探詢他人或洩露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且 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 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二、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 股份之資格,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第十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 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
| 備註 | 無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8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9/03/2710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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