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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Raycloud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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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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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9 月
| 一、释义 3 | |
|---|---|
| 二、声明 4 | |
| 三、基本假设 5 | |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 |
|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6 | |
|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7 | |
|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8 | |
|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9 | |
|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1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4 |
|
|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5 | |
| (一)对光云科技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2020 |
|
| 意见 15 | |
|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6 | |
|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6 | |
|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6 | |
|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7 | |
| (六)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7 | |
|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 |
| 见 18 | |
|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9 | |
|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 |
| 见 20 | |
|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20 | |
| (十一)其他 21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2 |
|
|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23 | |
| (一)备查文件 23 | |
| (二)咨询方式 23 |
一、释义
-
- 上市公司、公司、光云科技:指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杭州光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
-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指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 行为。
-
-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指《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披露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指引》
-
-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光云科技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光云科技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光 云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 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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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光云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 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5 人,约占公司 2019 年底 员工总数 910人的 6.04%。根据岗位结构不同,本次计划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激励对象 45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 10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注:第二类激励对象为销售团队的员工,其余的激励对象属于第一类激励对象。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 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 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
|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1 | 赵剑 | 中国 | 副总经理 | 2.400 | 1.255% | 0.006% |
| 2 | 章懂历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610 | 0.842% | 0.004%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3 | 顾焱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530 | 1.846% | 0.009% |
|---|---|---|---|---|---|---|
| 4 | 王震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4.240 | 2.217% | 0.011% |
| 5 | 顾飞龙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5.650 | 2.954% | 0.014% |
| 小计 | 17.430 | 9.114% | 0.043%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0 人) |
145.570 | 76.115% | 0.363%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163.000 | 85.229% | 0.406% | |||
| 三、预留部分 | 28.250 | 14.771% | 0.070% | |||
| 合计 | 191.250 | 100.000% | 0.47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91.25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48%。其中,首次授予 163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万股的 0.4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23%;预留 28.2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00 万股的
0.0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4.7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4 月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 第一类激励对象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40% |
|---|---|---|
| ---------------------- | ----------------------------------------------------------- | ----- |
| 第二类激励对象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50%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50% |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首次授予部分一 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 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 第一类和第二类激励对象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9.4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9.4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 43.23 元的 45%确定,为每股 19.46 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7.15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1%;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6.81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4%。
截止目前,公司上市未满 120 个交易日。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19.46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4、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 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公司是业内领先的电商 SaaS 企业,核心业务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商商 家提供 SaaS 产品,在此基础上提供配套硬件、运营服务及 CRM 短信等增值产 品及服务。本行业用户需求变化快,商业模式创新频繁,需要持续的技术创新 及产品的不断迭代开发,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行业,进入该领域的人 才壁垒高,优秀人才的持续科技创新及客户支持服务与公司未来的发展息息相 关,同时,本行业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使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 中掌握主动权,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 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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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 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第二 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毛利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 长率或毛利增长率,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公司层面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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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比例。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A,毛利增长率为 B,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第一类激励对象 | |||||
|---|---|---|---|---|---|
| 归属期 | 对应考 | 业绩考核目标 A |
业绩考核目标 B |
||
| 核年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5%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0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15%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10% |
||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15%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10% |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1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50%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30% |
||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50%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30% |
||||
| 第三个归属期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75%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45% |
|||
| 2022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75%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45% |
| 第二类激励对象 | |||||
|---|---|---|---|---|---|
| 对应考 | 业绩考核目标 A |
业绩考核目标 B |
|||
| 归属期 | 核年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5%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0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15%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10% |
||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15%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10% |
||||
| 第二个归属期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50%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30% |
|||
| 2021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50%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3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 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19 年的营业收入或毛利为基数,根据各考核 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毛利增长率,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 批次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A,毛 利增长率为 B,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 第一类和第二类激励对象 | |||||
|---|---|---|---|---|---|
| 归属期 | 对应考 | 业绩考核目标 A |
业绩考核目标 B |
||
| 核年度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5%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50%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30% |
||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50%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30% |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75% |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 2019 45% |
||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75% |
或毛利较 年增长 2019 45%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 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B,则该类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类激励对象不设置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类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 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 归属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 协议书》执行。
6、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 A、B、C、D(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离职的当年个人绩效考核视为 D)四个 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 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100% | 85% | 70% | 0% |
第一类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第二类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业务单元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见
1、光云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且光云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条之 10.4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 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光云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19.46元,即满 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9.4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 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 43.23 元的 45%确定,为每股 19.46 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7.1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41%;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6.81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4%。
截止目前,公司上市未满 120 个交易日。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本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具备可行 性。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 人才保障。
公司是业内领先的电商 SaaS 企业,核心业务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商商 家提供 SaaS 产品,在此基础上提供配套硬件、运营服务及 CRM 短信等增值产 品及服务。本行业用户需求变化快,商业模式创新频繁,需要持续的技术创新 及产品的不断迭代开发,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行业,进入该领域的人 才壁垒高,优秀人才的持续科技创新及客户支持服务与公司未来的发展息息相 关,同时,本行业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使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 中掌握主动权,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 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 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 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该计划设置的归属条件中包含对任职期限的要求,激励对 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各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首次获授总 股数的 30%、30%、40%,第二类激励对象各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 分别为占首次获授总股数的 50%、50%;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 留授予部分各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预留获授总股数的 50%、 50%。归属条件达到后,光云科技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 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光云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光云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光云科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针对不同的激励对象设置了不同的考 核指标,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指标分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毛利增长率,营 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 势的重要标志;毛利增长率能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的提升,也是反 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考核目标设定了 A、B 两级目标,每个目标包含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毛利增长率。以 2019 年的营业收 入或毛利为基数,激励对象考核 2020、2021、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毛利 率增长率,A 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毛利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 50%、75%,B 目标为对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毛利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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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
第二类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 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 除限售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 诺协议书》执行。第一类激励对象不设置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云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光云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光云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光 云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 1、《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2、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 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