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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ertek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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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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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1 | 新增条款 。本条款增加后,原章程其他 条文相应调整顺序。 |
第十二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 社会责任,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 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 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
| 2 | 新增条款 。本条款增加后,原章程其他 条文相应调整顺序。 |
第十三条 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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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 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6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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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同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
|---|---|---|
| 7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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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
| 8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保 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 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给予每个提 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9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
| 10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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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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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于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 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向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回避,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离开股 东大会现场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交易表决后, 经会议主持人通知,关联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再次返回股东大会现场。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需由非关 联股东根据本章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于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 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向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会议 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需由非关 联股东根据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的规定有效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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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条的规定有效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 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 切决议。 |
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 切决议。 |
|
|---|---|---|
| 12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13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 14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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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七)、(十二)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七)、(十二)、(十六)项必须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 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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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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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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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
| 16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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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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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18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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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 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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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2018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注 : 因修订内容包含新增条款,原条款序号及涉及条款序号的内容顺延调整。除上述条款外, 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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